淮北律師任印好||履行較多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否有權向其他子女進行追償呢?

“我今天去看父母了,你沒去。”

“我出的贍養費多,你出的贍養費少。”

“父母住院都是我在陪護,你看看就走了。”

……

古人云“養兒防老”,贍養老人既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現實生活中,在多子女家庭中,有時候子女之間會就贍養老人問題相互推諉,那麼在此種多子女的家庭中,承擔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否有權向其他子女就贍養費進行追償呢?

淮北律師任印好||履行較多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否有權向其他子女進行追償呢?

案情回顧

李芳芳(化名)和沈青(化名)共同生育兩個兒子,長子沈大洪(化名),次子沈小洪(化名)。成家後,兩兒子就父母的養老問題私下籤訂協議並就父母承包地進行了分割。父親沈青由哥哥沈大洪負責養老,母親李芳芳由沈小洪負責養老。

協議簽訂後,因沈小洪腿腳有傷生活不便,父母二人為便於照料小兒子沈小洪,便隨其一起共同生活。父親去世時兩兄弟按照協議由大兒子沈大洪負責料理後事。

2020年,母親李芳芳因出血性腦梗死亡。日常生活的贍養費和在生病住院期間產生的住院費、治療費等均由沈小洪支付。料理完喪事後,沈小洪越想越氣,這麼多年來母親都是和自己共同生活,哥哥從來沒有支付過任何贍養費,生活上也沒有給予照顧。他認為每個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同等義務,哥哥多年來不履行法定義務不但讓母親傷心,更加重了自己的經濟負擔,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他將哥哥沈大洪告上了法庭。

法庭直擊

淮北律師任印好||履行較多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否有權向其他子女進行追償呢?

法院一審認為,沈小洪負擔母親的生活費、醫療費等費用,是社會倫理應盡的孝道,更是履行法定的贍養義務。同時雙方也就贍養父母問題達成協議,自願承擔母親的醫療費用等,其也應該遵守約定。故判決沈小洪無權向沈大洪追償贍養費。

沈小洪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二審審理後,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贍養父母是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國法律雖然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但法律並未規定在有多個贍養義務人的情況下各義務人應如何具體承擔贍養義務。贍養本身也是一種比較抽象的行為,無法量化。贍養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多種形式,不能僅僅以金錢支出的多少作為衡量依據。本案原告沈小洪以自己盡了過多的贍養義務為由要求被告沈大洪返還部分贍養費,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援,故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百善孝為先,孝敬是根本。贍養老人是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優良傳統的善舉,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成年子女作為贍養人對父母履行孝道,自古天經地義,贍養父母沒有絕對的公平、平等。當然,法律對於多盡贍養義務的子女也是有考慮的,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三款:對於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