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系佩戴內固定物進行傷殘鑑定且鑑定意見未排除佩戴內固定物進行鑑定對鑑定結果影響的,對鑑定意見不予採信

王某洪與李某梅、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受害人系佩戴內固定物進行傷殘鑑定且鑑定意見未排除佩戴內固定物進行鑑定對鑑定結果影響的,對鑑定意見是否應予採信?

案件索引

一審: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人民法院(2021)遼0404民初868號

二審: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遼04民終2385號

裁判要旨

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2規定,鑑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王某洪因案涉交通事故導致左股骨頸骨折,行左股骨頸骨折閉合復位空心釘內固定術治療,出院醫囑:遠期骨折癒合可行內固定取出。結合病志及已查明事實,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王某洪的損傷已治療終結或臨床治療效果穩定,故王某洪申請傷殘等級鑑定不符合鑑定時機,平安保險撫順公司關於一審法院不應採信鑑定意見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對一審法院據此支援的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予以糾正。

裁判全文

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遼04民終238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洪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梅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洪、李某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撫順市望花區人民法院(2021)遼0404民初8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平安保險撫順公司上訴請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撤銷原審判決並改判。

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採信撫順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的傷殘及二次手術費用鑑定意見明顯錯誤。1、被上訴人王某洪並沒有治療總結,尚有內固定的鋼釘未取出,撫順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對其進行傷殘鑑定明顯錯誤,其為未達到治療終結,且該鑑定依據其功能喪失,被上訴人尚有鋼釘未取出,明顯影響其功能,被上訴人的傷殘應在二次手術後病情穩定後,才能進行,撫順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的傷殘鑑定並不符合鑑定時機,人民法院予以採信明顯錯誤。2、由於撫順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的傷殘鑑定並不符合鑑定時機,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採信,原審法院據此認定的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明顯錯誤。

王某洪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醫藥費26445.1元、租床押金240元、輔助器具費750元、護理費14671.8元、伙食補助費2000元、誤工費36680元、傷殘補助金6364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45516.15元、二次手術費用8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傷殘鑑定費1720元、摩托車損失1000元、營養費4500元、影印費45.4元、交通費2000元,合計212209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2019年10月14日20時10分,李某梅駕駛遼D×××××號小型轎車,在撫順市暢和路由東向東掉頭行駛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王某洪駕駛的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後駕駛未依法登記取得機動車號牌的兩輪輕便摩托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王某洪受傷。肇事後李某梅及其愛人將現場移動無現場。交警部門認定:認定李某梅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某洪負事故次要責任。

王某洪受傷後至撫順市第二醫院救治,後於2019年10月15日5時50分至錦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行“左股骨頸骨折閉合復位空心釘內固定術”,王某洪於2019年11月4日出院,出院醫囑:臥床休息叄個月,避免負重,加強營養及護理,適當進行功能鍛鍊,定期複查X線,遠期骨折癒合可行內固定取出,若出現股骨頭壞死或骨折不癒合可行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我科隨診。經王某洪申請,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搖號確定撫順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對王某洪傷殘等級及二次手術費進行鑑定,該鑑定機構於2021年3月11日分別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結論分別為,王某洪二次治療費用7000-8000元;王某洪左側股骨脛骨骨折遺留左髖關節功能受損,構成十級傷殘,王某洪共計支付鑑定費1720元。

李某梅系遼D×××××號小型轎車所有人,該車在平安保險撫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含不計免賠且肇事發生在保險承保期間內。

一審法院

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關於平安保險撫順公司辯稱的涉案傷殘等級鑑定違反了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2款的規定,二次手術費鑑定數額不固定,對涉案兩份《司法鑑定意見書》均不認可一節。

本院認為:涉案鑑定的啟動系由王某洪申請,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搖號確定的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在王某洪、李某梅在場的情況下對王某洪進行的鑑定,涉案的兩份《司法鑑定意見書》程式合法並未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另,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第4。2條“鑑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的規定並非治療終結為鑑定的唯一前提條件,平安保險撫順公司以王某洪未拆鋼釘治療未終結為由質疑傷殘等級鑑定意見書及以二次手術費數額不固定質疑二次手術費鑑定意見書是不合理的,對平安保險撫順公司的該項抗辯,一審法院不予支援,對撫順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作出的《司法鑑定意見書》予以採信。綜上,判決:一、王某洪醫藥費2644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共計28445。1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醫療費項下賠償1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項下賠償剩餘款項18445。1元的70%,即12911。57元;二、王某洪護理費13383。23元、誤工費20166。67元、輔助器具費750元、交通費1000元、傷殘賠償金636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220。3元、鑑定費1720元、二次手術費7500元,共計115380。2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死亡賠償金項下賠償11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剩餘款項5380。2元的70%,即3766。14元;三、王某洪摩托車損失300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財產損失項下賠償;四、王某洪覆印費45。4元的70%即31。78元,由李某梅賠償;五、駁回王某洪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

認為:撫順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依據王某洪左髖關節損傷遺留關節功能受損程度,作出王某洪構成十級傷殘的鑑定意見。但是,王某洪系佩戴內固定物進行的傷殘等級鑑定,且該鑑定意見未排除佩戴內固定物進行鑑定對鑑定結果的影響。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2規定,鑑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王某洪因案涉交通事故導致左股骨頸骨折,行左股骨頸骨折閉合復位空心釘內固定術治療,出院醫囑:遠期骨折癒合可行內固定取出。結合病志及已查明事實,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王某洪的損傷已治療終結或臨床治療效果穩定,故王某洪申請傷殘等級鑑定不符合鑑定時機,平安保險撫順公司關於一審法院不應採信鑑定意見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對一審法院據此支援的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予以糾正。司法鑑定意見書雖分析指出,王某洪後期需要去除內固定物,但鑑於本案事實,該鑑定意見無法證明王某洪的二次手術費用必然發生,故一審法院支援王某洪二次手術費7500元不妥,本院予以糾正。王某洪可以待後續治療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主張二次手術費。

綜上,上訴人平安保險撫順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撫順市望花區人民法院(2021)遼0404民初86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給付期限部分;

二、變更撫順市望花區人民法院(2021)遼0404民初86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王某洪護理費13383。23元、誤工費20166。67元、輔助器具費750元、交通費1000元、鑑定費1720元,共計37019。9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死亡傷殘賠償金項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