賢能政治專題系列一:賢能政治(三)

編者按:本期介紹王長江教授文章的最後兩節內容。文章指出,在國內學者中,對賢能政治持否定或質疑態度的學者不在少數。這些學者均在不同程度上認為,賢能政治可能會放大人治的作用,擾亂政治體系的正常執行狀態。儘管部分賢能政治支持者主張將賢能政治納入民主政治,以實現“1+1>2”。然而,文章認為,以民主政治為基的結合,賢能政治沒有存在的必要,因為“民主政治本身就包含著對賢能的要求”,而“以賢能政治為基的結合,是以民主的矮化和碎分化為前提的結合,是用一些民主形式為賢能政治提供裝飾的結合,很難看作是真正的結合。”文章認為,當前對賢能政治的討論混淆了政治與行政在功能上的差異。要言之,賢能政治的根本問題在於,若其要想成為一項政治制度,則必須與專制和人治相結合(以體現國家意志的表達功能)。這明顯不是現代政治的要義。

賢能政治(三)

王長江

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一級教授

七、賢能政治批判及其迴應

不難發現,賢能政治雖然因其現實針對性而受到熱議,但無論是理論本身的自洽,還是與實踐的結合,都仍有較大差距。所以,在學界,對賢能政治持否定或質疑態度的不在少數。

持完全否定態度的,以山東大學儒學高等研究院黃玉順為代表。他尖銳指出,賢能政治是一個方向性的錯誤。他的文章名為《通往極權之路——賢能政治批判》,即鮮明地表達了他的觀點,發表時才被編輯部改為《“賢能政治”將走向何方?——與貝淡寧先生商榷》。黃玉順認為,貝淡寧聲稱賢能政治就是要為政治上的尚賢制辯護,即政治權力應該根據能力和品德分配,“這就是說,政治權力的來源不是人民、全體公民,而是有所謂‘能力和品德’的政治精英:換句話說,政治權力及其合法性尺度不在人民那裡,而是在政治精英的手上。這顯然是對人民主權的公然蔑視和否定”。他強加於中國儒學的賢能政治“是一個反民主的政治綱領”,本質上是一條“通往極權之路”

賢能政治專題系列一:賢能政治(三)

西北政法大學張師偉持相類似的觀點。他認為,賢能政治本身包含的是君主專制政治的邏輯。只有在這一邏輯下,賢能政治才能獲得展開。他指出:不論是向中國學術界輸入“賢能政治”的西方學者,還是中國本土的民族文化保守主義者,都在將“賢能政治”看作“民主政治”相對物的同時,也將“賢能政治”看作一箇中國傳統儒家政治的優良傳統,但這不過是中外學者對中國傳統政治的一種美麗誤會。西方的學者藉助於這個對中國傳統儒家的美麗誤會,在努力尋找他們試圖在西方民主社會里實現的“meritocracy”,並試圖以中國賢能政治為基礎,振興或復興世界範圍內的賢能政治,中國的文化保守主義學者則藉助於這個的誤會,期待傳統儒家在現代中國的一次豪華迴歸。所以,“賢能政治”論者理論上的歸宿“可能是一條回到‘前現代’的道路”,“開啟通向專制主義政治的閥門”。

賢能政治觀的明顯的人治傾向,是人們批評和質疑的一個焦點。賢能政治一方面主張給“好人”更多的權力,另一方面,低賢能者又沒有正當的理由去監督和約束高賢能者手中的權力,結果就是,賢能者的權力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制約。權力能不能得到約束,全憑掌權者的自覺。這種把防止權力濫用的理想完全寄託在個人身上的人治邏輯,是賢能政治的致命弱點,也是其作為制度無法形成閉合系統的最主要原因。

山東大學劉京希指出,“賢能政治的實質,就是以個別精英人物為政治主體的人治主義。它的一個顯著的體制性特點,就是領袖人物極為崇尚主觀意志和主觀能動性,崇尚脫離客觀條件約制的主觀性力量。因此,它在骨子裡就是反對監督、反對制約、反對分權的,故而終歸是反對民主,反對公民進行平等的政治參與的。”賢能政治在制度設計上潛含著極大的不確定性、非持續性甚至高風險性,是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格格不入的一種政治思潮,其主張的“選拔制”,洩露了賢能政治的人治底牌,其實質不過是人治的改進形式,或者說是人治的“2。0版”,與民主政治相去甚遠,必須“祛魅”。

一些學者指出,賢能政治中隱含著反啟蒙因素,不利於公民觀念的培育。賢能政治的前提是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強調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人有教育的權力。這種“教化政治”不僅會在道德領域帶來政治精英的僭妄和對異端的不寬容,而且會在政治領域傷害公民的人格平等與自由。張文波認為:“賢能政治論者的主張之所以錯誤,不在於他們的理想不夠完美,而是因為這種政治形式太過於完美而成為可望而不可及的烏托邦。我們批判賢能政治,並不是為了否定政治精英對社會的重要價值,而是為了防止政治精英因缺乏權力制約而淪為口含天憲、予取予奪的政治寡頭,避免以道德理想治國的賢能政治因缺乏民眾參與而異化為唯我獨尊的威權政體。”

大量的質疑文章都談到,賢能政治的一個重大缺陷是迴避了官員自身的利益邏輯。楊國榮指出,“賢”與“能”作為人的內在品格,並非永恆不變。權力既可改變生活,也可以改變權力的掌握者。因此,賢能者在成為實際的政治領導者以後,會面臨如何避免自身蛻變的問題。在這方面,賢能政治的設計往往難以提供製度保證,只能寄希望於掌權者的“慎獨”和“自律”。歷史實踐已經無數次表明,在巨大的權力和利益的誘惑面前,個人道德的約束顯得十分脆弱和無助。與此相應,賢能政治客觀上必然造成對官本位的固化。既然權力應當由賢能之人掌握,反過來意味著,掌權者即賢能之人。這就順理成章地使能不能進入官僚體系成為衡量人是否成功的標準。所謂官本位體制,就是全社會以官為尊、以官為貴,把是否入仕做官、是否官居高位作為個人成功與否的唯一評判標準。於是,權力崇拜隨之而來,激勵機制扭曲。而且由此促成的觀念必然是官位越高者越賢能,他們也必然佔據更高的地位, 有更多的話語權,誰是官誰掌握真理,誰官越大誰手裡掌握的真理越多,最後蛻變為“權力即真理”的謬識。

總之,批評者普遍認為,賢能政治既缺乏作為理論的完整性,也缺乏作為實踐方案的可行性。就像劉京希所指出的:“這一制度設計一直以來所存在的一個重大理論與現實缺陷——它既不能自足自洽地解決權力來源合法性亦即政治(程式)合法性這一根本性問題,也不能自足自洽地解決權力的制度性監督與制約也即對於權力的限制這一根本性難題。

一部分認同賢能政治或認為在這個問題上有研究空間的學者意識到,把賢能政治與民主政治完全對立起來是不對的。因為這樣一來,賢能政治不但不能壓倒民主政治,反而縮小了自身的空間。特別是,當賢能政治論者試圖建設性地構建賢能政治的框架時,他們進一步發現,實際上把賢能政治作為民主政治的對立面來設計是沒有出路的,民主是現代政治無法繞過去的東西。基於這一認識,他們嘗試政治和民主二者之間的結合。一些論者一方面言之鑿鑿地要把賢能政治打造成民主政治的替代物,另一方面又表示這不是反對民主,而是反對那種“心照不宣地認為選舉民主是挑選政治領袖的唯一合理方式”的理念。有的論者還申明自己沒有要貶低民主的意圖,而是“強烈支援實施選舉民主的國家進行民主選舉”。有的論者強調,賢能政治只是在沒有實行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國家,可以作為民主政治的替代品。賢能政治本身也可以部分吸收民主制度的優點,賢能政治和民主政治兩者之間可以相互學習,取長補短。

在把賢能政治與民主政治結合方面,謝揚舉的觀點反映了相當一部分人的認識。在他看來,“比較中西政治文化,探討賢能選舉政治和民主政治的互補性,吸收、改造民主政治而實現其中國化,是今日中國學者的重要課題。賢能政治和民主政治都是歷史發展的產物,不能說賢能政治百無一是,完全過時;不能說賢能政治產自中國,唯有它最適合中國;也不能說西方民主政治一好百好,是絕對好、一切好的政治。事實上中國古代賢能政治思想及其選舉制度有其弊病;民主政治及其選舉制度既不是那麼好,也不是那麼糟。它們各有千秋,各有利弊,不存在對立和不相容的關係,我們對二者都要具體分析。”關於二者的融合,他主張:“從現代社會實情出發,使中國古代政治價值和選舉制度與籠罩它的專制框架剝離,將其放到民主政治的大體中,使賢能政治重新建立在個人權利和公開競爭的基礎之上,使其運作遵循法治化軌道、接受輿論公開監督。如此,才可以相信它有可能發揮巨大的積極價值,彌補民主政治的漏洞和缺陷。”

賢能政治專題系列一:賢能政治(三)

對於為什麼賢能政治可以與民主政治相結合,如何取長補短、實現二者的結合,一些論者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唐皇鳳博士強調賢能政治和民主政治並不矛盾,認為“相較於民主政治,賢能政治是在承認‘主權在民’的現代制度框架下,重點解決治權擁有者的基本資格和遴選標準問題,具有與民主政治互補的制度功能”。他把二者的結合方式設想為:“在現代民主政治的基幹和框架下,嫁接傳統賢能政治的有益部分,建立程式規範、過程透明的幹部選拔制度,使得選賢任能的過程具有更強的可測度性與客觀性、公開性與公正性,選拔的過程與結果更容易接受人民的監督以及法律制度的規約”,並稱之為“新賢能政治”。白彤東特別主張弘揚孟子的賢能政治思想,把這一思想概括為“主權在民,治權在賢”,認為基於這一思想構建的民主與賢能成分結合的混合政體,可以解決民主政治缺賢能而賢能政治少民主的問題。

如果做一下概括,可以大體看到,他們所倡導的賢能政治和民主政治的結合,不外乎兩種形式:一是以民主政治為基,吸收賢能政治的若干主張;二是以賢能政治為基,吸收民主政治的若干因素。但是,我們也不難發現,這種結合導致的結果,不但無助於確立賢能政治,還往往使作為制度的賢能政治變成不可能。

首先,以民主政治為基。這意味著以民主政治為主,賢能政治為輔,賢能政治是民主政治的補充。兩者的辯證關係聽起來不無道理,但它是建立在這樣的假設上:民主政治中缺乏對賢能的要求,因而需要從賢能政治中吸取營養。然而事實是,民主政治並不排斥和反對選賢任能。相反,民主政治本身就包含著對賢能的要求。甚至在賢能政治論者的著作中,我們也不難找到這樣的例證。例如貝淡寧談到:“美國開國領袖承諾某種形式的民主,但他們也贊同政治制度的設計應該以選拔擁有高超能力和美德的統治者為目標。”這種對掌權者能力和才幹的要求,後來還在西方文官制度中得到了嚴格的規範。

19世紀美國通過了文官制度一系列法案,就是把原來由政黨控制的大量官員拿出來,憑能力進行考任,就是“堅決要求更重要的官員,如各科、處的長官,海關和國內稅收官員,郵政局長,甚至在很多情況下各局的長官,都按其勝任能力來挑選”。英國文官制度明確規定,文官晉升的考試和考查,一般包括下列10個專案:知識面、性格、判斷力、責任心、創造力、可靠性、機敏程度、監督能力、熱情程度和行為道德。一切公務人員都須自覺遵守《榮譽法典》中規定的職業道德,像司法人員一樣,給任何人以公正嚴明的形象,以免引起公民對公務人員的懷疑,使國家、政府的威信受損。顯而易見,民主政治中並不缺少對賢能的要求。當然,如前所述,這裡仍應指出,西方意義上的“賢能”,實際上主要強調的是“能”。不是不願意強調“賢”,而是因為“賢”屬於很難用法律來規範的道德的範疇。

新加坡政治體制可以看作是這方面的典型。新加坡秉持的理念是“民主+賢能”,而不是把賢能和民主對立,以賢能政治代替民主政治。在人民行動黨控制下,新加坡強調民主的有序性,防止民主過濫,但不限制民主本身。“賢能政治”是被放在民主政治制度之內作為一個亞範疇對待的,是對一黨獨大式民主政治的有益補充。如果非要在民主政治和賢能政治之間做一個非此即彼的選擇,那麼毫無疑問,新加坡是民主政治,而不是賢能政治。

所以,承認民主政治為基,就等於承認民主政治才是現代政治的基本框架,最多隻是需要更加重視選賢任能而已。賢能政治“結合”到民主政治中去,實際效果是賢能政治“化”入民主政治,既無法自立,更談不上成為民主政治的替代品。

其次,以賢能政治為基。這可以解釋成以賢能政治為主,民主政治則被碎分成單個的因素,對付賢能政治遇到的不同問題。這種“結合”把民主矮化為純粹的技術手段,使得民主在解決最重要的體制性問題如合法性、權力約束等問題時,顯得無能為力。正如劉京希所評價的:“儘管賢能政治的主張者,也試圖在其中摻入一些民主的因子,以稀釋其人治的本色,但這並不能夠在根本上扭轉賢能政治以‘選拔任命’、精英治國為基調的人治性質。這一點,在貝淡寧的建議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貝淡寧承認賢能政治最大的問題有三:腐敗、僵化、合法性不足。但他不認為解決這三個問題都和民主相關聯,而是認為,腐敗和僵化問題可以透過其他非民主的措施來解決,剩下的合法性問題,才不得不借助於民主。值得玩味的是,此時貝淡寧提出的民主解決方式,竟然是“公投”。“公投”是不是一人一票?如果不得不承認一人一票,那就等於說,這個方案是用一人一票的方式來解決賢能政治的問題。但是,如前所述,當今的賢能政治觀以反對一人一票民主為已任。至此,我們發現,賢能政治的邏輯鏈因為自相矛盾而斷裂了。

賢能政治專題系列一:賢能政治(三)

可見,以賢能政治為基的結合,是以民主的矮化和碎分化為前提的結合,是用一些民主形式為賢能政治提供裝飾的結合,很難看作是真正的結合。

八、賢能政治觀述評

賢能政治論者非常明確地把賢能政治作為一種獨立的政治制度來設計。它引起關注和熱議的原因在於此,引來批評和否定的原因也在於此。既然是以形成政治制度為指向,那麼正如楊國榮所說:“由是觀之,從賢能的形成,到品格的提升;從積極意義上成就正面的賢與能,到消極意義上避免品格的蛻變,都無法僅僅依賴於賢能本身,其間總是滲入了廣義的社會體制的作用。”然而,賢能政治的問題恰恰在於它難以形成制度,更不要說成為民主政治的替代選項了。

對賢能政治陷入這樣一種困境的原因,我們可以做進一步的分析。其中一個十分關鍵的方面是,賢能政治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對國家功能存在根本性的誤識。其致命缺陷在於它混淆了國家政治功能和行政功能的區分。

國家是一個客觀存在的政治機體,按自身的邏輯執行。美國政治學家古德諾對國家的行為有透徹的分析。在他看來,國家“在進行政治活動之前,必須建立或形成國家或主權者的意志。而如果這種意志會導致政府行為的話,則國家或主權者的意志形成以後,就必須得到執行”。他把國家意志的表達和執行兩種功能,分別定義為政治功能和行政功能。兩種功能的實現都需要特定的平臺和人才。但功能不同,對平臺和人才的要求也有本質不同。古德諾指出:“政治的功能關係到決定誰最根本地,誰其次地和誰代理地表達國家意志的問題。也就是說,它必須解決主權問題和政府問題。”“政治的功能不僅與決定誰將表達國家意志有關,它還與決定採取何種方式表達這種意志有關。”概括講來,迄今已有的國家意志表達主要是兩種形式:第一,國家屬於帝王,帝王代表國家,擁有國家主權,決定政府組成及其職責。第二,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主權在民。在人民主權框架下,政治功能包括制憲、立法、司法、政府官員選舉等。“象政治功能這樣如此複雜的功能,是不能由任何一個或任何一套特定政府機構行使的。”

在分別擔負著政治功能和行政功能的兩個平臺上,進入者都是掌權者。因此人們往往會在意他們在道德、能力上是否可靠,也即是否“賢能”。顯然,在這裡,“選賢任能”的要求是可以嵌入到國家政治系統的執行中去的。但是,不同的平臺,因授權關係不同,產生的方式不同,對掌權者也有不同的要求。在現代政治中,國家意志是全體國民的意志。這種意志最後要落到若干權力機構和人身上,國民就必須向他們授權。只有透過這種授權,掌權者及其機構手中的權力及其行使才會得到認可,即我們所說的,獲得政治合法性。這是多數人向少數人的授權,只能透過選舉、公決(通常就是一人一票)這些投票形式、也即民主的方式來體現,作為解決政治合法性問題所做的制度安排。國家意志形成之後,進入執行階段。為使國家意志得到有效執行和貫徹,需要建立一系列機構,招募大量公務人員,賦予他們權力。這是第二次授權,是代表國家意志的機構和掌權者把權力分派給執行者,是少數人向其他人的行政分權。建立機構,透過考試等形式招錄能力強、有才幹的人員,都是圍繞提高執行效率所做的制度安排,講究的是權力執行的科學性、有效性。

賢能政治論的問題不在於在兩個環節都強調選賢任能,而在於他們在國家履行政治功能、解決政治合法性的階段反對民眾參與的一人一票的民主,而主張用在第二次授權、履行行政功能階段的選賢任能制度如任命制、考任制(甚至還包括一部分世襲制)等來代替它。這就把國家意志表達功能和執行功能混淆在了一起,勢必帶來一系列嚴重問題。

一是功能紊亂。政治功能和行政功能既涇渭分明,又關係密切。政治功能要解決的主要是合法性問題,行政功能要解決的則主要是科學性和效率的問題,兩者不能偏廢。不可否認,兩種功能有相輔相成的作用:合法性強,自然有利於行政效率的提高,而行政效率越高,越容易獲得民眾的認同。但是,這種互動只說明它們之間的關聯度,卻不是互相取代的理由。越來越多的案例表明,用提高行政有效性的方法來掩蓋政治合法性問題,藥方是錯的。賢能政治論者自己也承認這一點。譬如,他們看到,經濟增長的目標很難總是和執政合法性的增強相一致。而且,在當今時代,用行政功能代替政治功能的風險在明顯增大。在民眾對當家做主有更高的訴求時,若只是用增強有效性迴應他們,很難保證執政者不跌入“塔西陀陷阱”。

回眸歷史,可以使我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更加清晰。很容易發現,在中國古代,確實存在賢能政治。之所以如此,有其特殊原因。皇權社會在正常執行狀態下不需要人們考慮合法性問題。國家是帝王的私家財產,表達國家意志是帝王的專有權力。在這種情況下,怎樣使這樣一個龐大的帝國有效執行起來,才是人們關注的重點。賢能政治正好是用來解決這個問題的,於是能盛行不衰,中國也由此發展出了一整套以科舉制為代表的令人稱羨的制度。但隨著皇權的廢止,情況完全變了。在世界範圍內,民主政治成為潮流。中國也開始建立現代國家,人民成了國家主人,國家意志表達的問題重新被提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治協商會議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自治制度等,都是探索過程中取得的重要成果。改革開放,確定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利益—權利導向的動力機制逐步建立,國家意志表達的問題又遇到了新的期待和要求。執政黨非常清楚地感覺到需要從過去的代替型民主向更高民主的轉變,認識到“領導和支援人民當家做主”是不可阻擋的發展大趨勢。

毫無疑問,解決國家意志表達的體制和方式可以是多元的。在古德諾看來,“人民主權”的實現形式本來就多種多樣。在英國,體制不“保證人民或他們的代表有制定政策的權力,並委託政府的附屬機關去執行,但是這個體制卻保證人民的代表以及作為一個整體的人民有權否定他們所不贊同的政策,並保證在一旦表述這種不贊同時,掌握政府的人必須讓位於其他更符合民意的人”。在美國,則是由民眾選出立法機構,決定政策問題。同時,行政首腦作為最高執行者,也由民眾直接或間接民主投票產生。只是在政黨的操縱下,“政治活動的實際形式可能不在於制定一個內定候選人名單,而在於使之無效”。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用選賢任能這種主要用於解決國家行政功能的辦法來替代國家政治功能,甚至把它誇大為一種政治模式,以為這樣就是找到了解決中國政治問題的途徑,不但行不通,還會誤導正在民主化程序中的國家改革,把體制置於極大的政治合法性風險之中。

賢能政治專題系列一:賢能政治(三)

二是制度錯位。根據表達國家意志和執行國家意志兩個邏輯建立的授權關係和責權關係,都要由制度來保證。這些制度各有自己的服務物件,不能錯位。例如,考任制只能用於實現國家的行政功能,卻不能實現國家的政治功能。誰考得好,誰就有可能更好地執行國家意志,這說得過去;但誰考得好誰就有權表達國家意志,則是無論如何都說不過去的。其實,賢能政治論者也意識到官員考任制的有限適用範圍:“關鍵的差別在於:西方的考試是被用來挑選公務員而非政治官員的,前者的任務是執行民選官員做出的決策,後者則有權就影響政治共同體的廣泛議題做出決策。”但是在對賢能政治進行制度設計時,論者卻有意無意地忽略這個關鍵性的區別,甚至把它理解為只是東西方政治觀念的不同,似乎以為,只要把選擇行政官員的方式擴大到政治領袖的選擇,就可以解決問題。有的論者對此信心十足:“或許100年後,高層政治領袖應該依靠考試和考核低層政府政績的方式選拔產生或許成為人人皆知的常識,那時我們可能會感到納悶,人類怎麼會傻到竟然相信一人一票是挑選政治領袖的唯一方式。”

遺憾的是,只要稍有一點政治學常識,就可以斷言,這種想象中的前景是不存在的。國家意志表達先於政府執行,保證行政效率的制度不能用來作為對政治機構的要求。古德諾指出:“民治的政府要求執行機構必須服從表達機構,因為後者理所當然地比執行機構更能夠代表人民。”賢能政治觀則在本質上體現的是行政對政治的控制。關於這一點,唐皇鳳說得對:“賢能政治不能取代民主選舉而成為現代政治的基本形式,而是需要在現代民主法治的基本制度框架下才能更好地發揮其積極作用。”不過這樣一來,賢能政治就完全失去了作為一種新模式與民主政治比肩的資格。

三是論證失據。政治功能與行政功能各有自己的邏輯。賢能政治把兩種功能相混淆,也就導致了邏輯上的不嚴謹,論證失據。在許多地方,賢能政治論者都是在用行政功能的邏輯思考和論證政治問題,用選賢任能反映在行政功能上的有效性,來支援他們的賢能政治主張。例如,論者談到以經濟(GDP)增長為主要考核內容的幹部提拔激勵機制,認為它使傑出才能的幹部脫穎而出,這樣的層層提拔,等到了中央一級的時候普遍具備了“非常卓越的(與選舉民主的領袖相比)經濟理解和管理能力,而社交技能在晉升至政府高層所需要的更深刻和更豐富社交關係網方面有特別的幫助作用,這些關係網也非常有利於政策的實施”。貝淡寧曾反覆引用某部選拔秘書長的故事,把這個案例當做支撐其賢能政治觀的重要佐證。然而,整個故事演繹的是一個典型的行政官員的選拔過程,是把普通民眾完全排除在外的“少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過程。

綜上可見,對一個執行著的政治系統而言,賢能政治無法撐起整個政治制度的框架。從國家意志表達和國家意志執行講,它只能用來處理國家意志執行的問題;從公權力的政治功能和行政功能講,它只在履行行政功能的領域發揮作用;相對整個政治制度,它只屬於政治制度下的治理方式這個層面,無法和作為一種政治制度的民主制度同日而語。正如張師偉所指出的,賢能政治論者著意將“賢能政治”與“民主政治”對立起來,實際上是不滿足於現代國家治理體系的“賢能政治”僅停留在行政、立法及司法的事務官產生及其業務上,而試圖將“賢能政治”推廣到政務官的產生及其業務上。這在很大程度上暴露了其反對民主價值的立場。這種立場並不是因為他提倡現代政治的效率,而是因為他為了效率而著意要對人進行德行與智力等的劃分,提出只有德行和智力超過平均水平的人,才可以享有政治參與的權利,才能在國家的治理中發揮作用。這種評價雖然尖刻,但卻是準確的。因為,賢能政治確實必須藉助於專制主義和人治主義邏輯,才能上升為政治制度。這是人們為什麼對試圖取代民主政治的賢能政治提出質疑的最根本的原因。

本文原載於《政治通鑑》(第二卷)。北大政治學(微訊號:PKURCCP)為方便閱讀,略去全部註釋,並有刪節和調整。

文字編輯:曾  揚

技術編輯:曹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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