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和嫁妝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春節假期是一個闔家團圓的日子,也是結婚的好時機。談到結婚,我們不得不提的是彩禮和嫁妝,結婚時大部分地區男方都要給女方結婚彩禮,當然女方的家人也會給女兒準備嫁妝。那麼,結婚時的彩禮和嫁妝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呢?

結婚彩禮和嫁妝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一、彩禮

根據《民法典》規定,婚前財產及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均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對於彩禮錢而言,根據我國的風俗習慣,彩禮錢的給予既可能發生在夫妻結婚登記前,也可能是發生在結婚登記後,彩禮給付的主體既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女方的家人,因此根據不同的情況,彩禮的性質有以下幾種:

(1)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父母的,那麼無論是婚前贈與還是婚後贈與,既不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也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而是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

(2)若在結婚登記前男方贈與女方的,這個是沒有爭議的,因為不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要素,不是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因此這彩禮錢一般被認定為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是辦理婚姻登記後贈與,則這筆錢實質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支付彩禮時明確表示這筆錢是贈與女方個人的除外。

另外,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彩禮和嫁妝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二、嫁妝

嫁妝是指新娘帶到婆家的錢財和物品的總和,這是由女方孃家支付的,但嫁妝究竟是送給婚後的小夫妻,還是專為婚後的女兒準備的,卻因情況的不同而異。

一般來講,結婚登記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為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嫁妝的資金大多來源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或女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經用於購置嫁妝,或用於雙方共同生活,事實上此彩禮嫁妝已經轉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被雙方消費掉。此種情況離婚,應當返還的彩禮嫁妝,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所購置嫁妝的使用情況,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靈活考慮。

結婚彩禮和嫁妝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三、陪嫁房產不能一概而論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陪嫁房產,不能一概而論!因為我國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按照《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無論子女婚前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全款買房,且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該房產視為該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如果房屋登記在小夫妻名下則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對該房產的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由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依法判決分割。如果是女方婚前支付首付,且登記在其個人名下,婚後共同財產還貸,則共同還貸部分及相對應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