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案例丨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糾紛典型案例八則

典型案例

詳解

案例一:駕駛摩托危險大,違法少年受懲罰

小杜(17歲)、小林(16歲)、小趙(15歲)是從小玩到大的好朋友。三人都喜歡看飆車影片,小趙非常喜歡摩托車,央求父親給他買了一輛。

一天,小林和小杜想去郊區遊玩,借小趙的摩托車騎,小趙欣然答應。小林很大膽地騎著摩托車載著小杜,二人都沒有佩戴頭盔,覺得很是拉風。

小林越騎越快,因為車技不熟,無法很好地掌控摩托車,拐彎時摩托車突然失去控制,向道路中心的護欄撞去,小林和小杜狠狠地撞到護欄又被甩了出去,二人均全身多處骨折。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林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發後,小杜起訴至法院,請求小林、小趙就其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

小林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佩戴安全頭盔,駕駛未依法登記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事故認定書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故應對小杜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小杜明知小林是未成年人,未達到申領機動車駕駛資格年齡,仍不顧安全搭乘小林駕駛的摩托車,將自身置於可能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境地,亦未依《道路交通安全法》佩戴安全頭盔,對自身損害後果的發生及擴大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小趙在明知小林未達申領駕駛摩托車資格年齡的情況下,仍允許小林駕駛其摩托車,對損害的發生亦有一定過錯。因小林和小趙未滿18週歲,故其監護人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判決,對於小杜因事故造成的損害後果,小林及其監護人承擔60%的責任,小杜自擔30%的責任,小趙及其監護人承擔10%的責任。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五十一條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70週歲以下;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

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全,辨認與控制能力較弱,缺乏基本的駕駛常識與技能,在駕駛摩托車的過程中如果遇到突發狀況,難以作出正確判斷處置,極易發生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摩托車與駕駛汽車一樣,必須申領駕照,且要求年滿18週歲。在所有摩托車交通事故傷亡中,不佩戴安全頭盔傷亡佔比非常大,因此未成年人在乘坐摩托車時一定要佩戴安全頭盔。此外,家長應嚴格履行監護職責,不能給未成年子女購買摩托車,而且要管理好家裡的機動車,不許未成年子女無證駕駛,制止孩子的危險駕駛行為。

案例二:車輛啟動忽視盲區,幼兒玩耍不幸被撞

小文(3歲)一家租住的平房前有一大片空地,經常有住戶晚上將車輛停在小文家門口。一天晚上,鄰居老張的車停在小文家門前,次日早晨,小文蹲在老張的車前玩水槍。

老張早起上班,沒有仔細檢視車輛周圍情況就啟動車輛,把小文撞倒在地,導致小文全身多處面板擦傷、右足軟組織損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老張車輛起步未確保安全,負事故全部責任。小文起訴至法院要求老張及車輛保險公司承擔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各項經濟損失。

法律分析

本案中,老張忽視車輛前部盲區,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小文因事故產生損失的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因肇事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故應先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先行賠償。賠償後仍有不足的,由老張實際承擔。

法官提示

在車輛啟動前駕駛員應仔細檢查車輛周圍的情況,這是因為存在“開車前的盲區”,即車身周圍存在駕駛員無法透過車窗和後視鏡看到的盲區。避免因忽視盲區造成人財物的損失非常容易,只要駕駛員在開車前繞車一圈檢查情況即可避免。包括倒車也是一樣,《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後情況,確認安全後倒車。因此駕駛員在倒車時應先看清楚車輛周圍是否有大坑、障礙物或者人,不要盲目相信雷達和倒車影像。

要牢記“未啟動先檢查,開車前的盲區不容忽視”。同時,家長應提醒未成年子女不要在停車場內、出入口以及停止的車輛周圍停留或玩耍,要與車輛保持安全距離。

案例三:母親載兒騎電動,違規穿行自擔責

某天放學後,母親李華騎著電動腳踏車接小牛(7歲)回家。正值晚高峰,道路極其擁堵,李華著急回家輔導小牛做作業,在橫過機動車道時沒有按照規定下車推行,而是直接由北向南騎行穿越道路,恰好趙達駕駛小轎車由東向西行駛,因趙達沒有注意到李華正好騎車穿過道路的情況,小轎車前部與電動腳踏車右側相撞,造成兩車損壞,李華和小牛受傷。

小牛當時直接被甩出去幾米遠,經診斷為右膝外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達負事故主要責任,李華負次要責任。事發後,小牛起訴至法院,要求趙達及保險公司賠償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法律分析

本案中,趙達在駕駛機動車行駛中未確保安全,未及時注意到前方道路情況,應負主要責任,法院認定其承擔70%的賠償責任。李華違規騎行穿越道路,負次要責任,故對其兒子的損失自擔30%的責任。就小牛的損失,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就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趙達承擔70%的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故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先行賠償。賠償後仍有不足的,由趙達實際承擔。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透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透過。

如今,電動腳踏車因靈活機動,成為很多人短途出行的首選代步工具。電動腳踏車可以躲避擁堵,但同樣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約束。每年因騎電動車違反交通法規而發生交通事故者不在少數。

特別是家長騎電動車送孩子上下學時,往往是交通較為擁擠、交通事故易發的時刻。家長與孩子一定要佩戴安全頭盔,騎行前檢查車況是否完好;騎行時嚴禁駛入機動車道,橫過機動車道時要下車推行,嚴格遵守各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否則不僅會因為自己的違規行為導致孩子遭受身心痛苦,還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自擔部分損失。

案例四:快遞小夥急送貨,無辜孩童被撞傷

王陸是一名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在一家快遞公司送快遞。為了追求效率,也為了防止遭到客戶的投訴,王陸送貨時電動車騎得非常快,卻僥倖地覺得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在一次送貨途中,王陸飛快騎過一個路口時,並未注意到路邊正在行走的小貝(4歲)。因為車速過快且來不及控制方向,王陸將小貝撞倒在地,導致小貝鎖骨骨折等傷情。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陸負事故全部責任。小貝起訴至法院,要求王陸及其所在的快遞公司承擔醫療費、營養費等損失的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王陸駕駛電動腳踏車在送快遞途中未確保安全,負事故全部責任。因事故發生時王陸系履行職務行為,因此就小貝的損失,應由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透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近年來,快遞行業逐漸興起,快遞員來去匆匆分秒必爭,為了生活每日奔波,相當不易。但是,少數快遞員罔顧交通法規,不顧自己及他人安全,甚至“用生命跑業務”,這樣的行為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快遞公司等相關企業應加強員工內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警示教育和培訓工作,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同時要提醒快遞員,在追求效率的同時更應該尊重生命。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安全出行,切莫心存僥倖。

案例五:道路騎行滑板車,兒童受傷還擔責

明明(12週歲)的媽媽為明明購買了一輛電動滑板車作為生日禮物,明明很是喜愛,經常在小區裡玩耍。2020年5月某週末,明明想帶上心愛的滑板車找附近的同學玩,便美滋滋地騎車上路了。一路上他左顧右盼,感受如風般的自由,突然,一停靠在路邊的車輛(駕駛人為安哲)左前車門開啟,明明躲閃不及,摔倒在地。

起身之後明明覺得左手腕疼痛不已,於是緊急聯絡母親。母親將明明送至醫院,並在路上報警。經交警部門認定,明明負次要責任,安哲負主要責任。明明經醫生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骨折,並進行了手術治療,支出醫療費1萬餘元。後明明將安哲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賠償其因受傷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共計4萬餘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安哲存在開關車門時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為主要責任,法院認定其對明明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明明有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過錯,為事故的次要責任,法院認定其自擔30%的責任。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僅違法更非常危險。這些滑行工具速度快且無制動裝置,一旦遇到突發情況難以緊急制動,容易引發交通事故。

為了自身安全,騎行人應選擇遠離人員集中的公共場地,避免給自己或他人帶來安全隱患。對於未成年人駕駛滑行工具的,家長應盡到監護職責,提高安全意識,切勿讓孩子在道路上騎行。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開車門的動作雖然簡單,但稍有不慎容易發生意外,在此提醒駕乘人員下車時千萬別大意,開關車門前一定要仔細觀察周圍路況,確認安全。

案例六:違規駕駛電動車,“飛馳”少年致傷殘

慶慶父親在北京開了一家小超市,為了方便送貨購買了一輛電動腳踏車。2017年6月,剛滿14週歲的慶慶來到北京,父親忙不過來時,就讓慶慶騎電動腳踏車幫忙送貨。

2018年5月某日,慶慶騎著電動腳踏車拉著貨物出門。他覺得非機動車道上的腳踏車、行人太多,影響了自己的駕駛速度,見機動車道車少,便騎到了機動車道,剛騎沒一會兒,張勇駕駛小轎車從左邊撞到了慶慶的電動腳踏車,導致慶慶摔倒,電動腳踏車及車上貨物受損。經交警認定,慶慶與張勇為同等責任。

當天,慶慶被送至醫院就診,經診斷為左側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骨筋膜室綜合徵等,住院治療31天,先後花費醫療費12餘萬元。經鑑定,慶慶致殘程度為十級。後慶慶將張勇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1萬餘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慶慶未滿16週歲駕駛未依法登記電動車進入機動車道行駛,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對其損失應自擔50%,而張勇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且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對慶慶的損失應承擔50%的責任。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電動腳踏車必須年滿16週歲。未成年人對複雜的交通環境缺乏準確的認識和判斷,又喜愛刺激和冒險,駕駛電動腳踏車上路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容易給自身或者他人造成傷害。本案中,慶慶未滿16週歲駕駛電動腳踏車在機動車道行駛,最終釀成事故,導致自己受傷。

同時,父母對於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的危險性應有充分的認知,不要為了便捷忽視潛在的風險,應注意保管好家中的電動腳踏車輛及鑰匙,嚴格禁止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腳踏車,同時也應在日常生活點滴中加強對未成年人的道路安全教育。

案例七:少年騎手本不易,撞傷路人全擔責

16週歲的寧寧初中畢業後,隻身一人來北京打拼,成為某快遞公司的快遞員,寧寧非常珍惜這份工作,天天都是馬不停蹄地運送快遞,從未有一絲懈怠。

2020年6月某日,寧寧駕駛快遞三輪車途中,為節省時間,一邊騎車,一邊打電話聯絡收件人,不慎將在路邊等車的劉敏撞倒,導致劉敏身上多處擦傷,隨身攜帶的手機受損。經交警認定,寧寧負全部責任,劉敏無責任。後因協商未果,劉敏將寧寧訴至法院,要求寧寧賠償其誤工費、財產損失費、醫療費等共計1萬餘元。

法律分析

經交警認定,寧寧騎車未確保安全造成路人受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調解,寧寧一次性賠償劉敏2000餘元。

法官提示

為了保障已滿16週歲參加工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日常生活中,快遞員、外賣員因工作需要經常在道路上駕駛兩輪車或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率較高,安全問題尤為重要。

對於從事物流行業的未成年人,用人單位尤其應注意加強對他們的道路安全教育培訓,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駕駛意識。而對於參加工作的未成年人而言,應建立更強的自我權利保護意識,要求用人單位依法對自己進行勞動權益的保護,比如簽訂合同、購買必要勞動保險等,同時也要積極學習和主動遵守道路安全規則,保護自己保護他人。

案例八:城鄉道路不清晰,靠右行駛最安全

13歲的星星上初中一年級,住在離學校兩三公里的郊區,平時騎腳踏車上下學,沿途都是比較狹窄的村道,且沒有分道標識。2017年10月某日,星星騎腳踏車回家,在村道上靠右側行駛。

快到家時,因道路右側停放了一輛三輪車,為躲避該車,星星緊貼著三輪車繼續向前行駛,趙強此時駕駛電動腳踏車逆向超車行駛,與星星相撞,導致星星摔倒,趙強見狀緊急剎車,趙強後面的孫奇駕駛三輪電動車躲閃不及,與趙強的電動腳踏車相撞,後三輪電動車翻倒,導致乘坐電動三輪車的王同倒地受傷。王同認為趙強和星星為事故的過錯方,遂將星星、趙強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共25萬餘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星星騎腳踏車正常行駛在道路右側,為躲避在道路右側停放的三輪車而緊貼著三輪車左側行駛,但仍是依法順向行駛,故星星無過錯,不承擔責任;趙強駕駛電動車逆向超車行駛,與星星相撞後急停,致後車躲閃不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法庭認定其承擔80%的責任;孫奇駕駛電動三輪車在靠近道路中心偏左行駛,未遵守靠右行駛的交通規則,負事故次要責任,承擔20%的責任。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五十七條規定,“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城市道路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劃分清晰,而城鄉結合部道路環境相對複雜,道路安全設施相對不完善,不能保證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絕對分道行駛,對於未標識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並不意味著腳踏車、電動腳踏車可以隨意穿行,相反,因道路沒有標識,駕駛人員更應遵守靠右行駛的交通規則,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來源於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