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中“超級優先權”的適用

融資租賃中“超級優先權”的適用

最高院《擔保制度解釋》第五十七條規定:擔保人在設立動產浮動抵押並辦理抵押登記後又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新的動產,下列權利人為擔保價款債權或者租金的實現而訂立擔保合同,並在該動產交付後十日內辦理登記,主張其權利優先於在先設立的浮動抵押權的...

202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