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即使有新證據推翻原判決,但超過再審期間,亦不能啟動再審程式!
如果永昌信用社能夠證明其一直在向楊振武主張該貸款債權,且每次主張均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鑑於二審判決2005年12月27日就已經作出,則楊振武早就應當知道訴爭貸款未償還的事實,至其2019年申請再審,早已經超過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間...
如果永昌信用社能夠證明其一直在向楊振武主張該貸款債權,且每次主張均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鑑於二審判決2005年12月27日就已經作出,則楊振武早就應當知道訴爭貸款未償還的事實,至其2019年申請再審,早已經超過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