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內容已加粗加黑)
近日,網曝某男幼師讓男童聞腳,還發有性暗示的朋友圈。爆料者報警。該地官微也迴應已成立調查組,對相關教師停職並對涉事幼兒園和教師展開調查。
網路配圖,與文字無關
根據新聞資訊,該幼教可能涉四種責任:
1.行政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
猥褻
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
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2.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影象、
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本案中受害人為兒童,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涉事教師及幼兒園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
本案中,教師不僅用腳觸碰兒童臉部,還配上性暗示的文字發朋友圈,遮蔽領導家長等,足見其主觀惡性。在網上傳播後造成極惡劣的社會影響,不亞於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
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現行刑法還規定可以限制當事人從事某些行業,該幼教今後在不能做相關工作。
4.勞動責任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該男幼教在停職後極可能因為嚴重失職等事由,被幼兒園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