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聖誕及圖”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商評委認為: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組織大會;提供線上電子出版物(非下載)”等全部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組織會議”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指定使用的“提供線上電子出版物(非下載)”等服務屬於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均包含顯著識別的文字“奇葩”,易被認為是系列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裁決結果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商標附圖

“奇葩聖誕及圖”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附商評委複審決定書

關於第21410611號“奇葩聖誕及圖”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038071號

申請人:河南銀基軒轅聖境文化旅遊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河南先風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1410611號“奇葩聖誕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複審。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6857535號“奇葩”商標、第20990234號“奇葩大會”商標、第21183321號“奇葩 KE 學院”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無論從含義、呼叫還是整體外觀上看都差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實際的生產經營中能夠有效區分,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其來源引起誤認。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三的註冊申請經商標局決定予以駁回。鑑於引證商標三已喪失在先權利,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之間不存在商標權利衝突。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組織大會;提供線上電子出版物(非下載)”等全部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組織會議”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指定使用的“提供線上電子出版物(非下載)”等服務屬於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均包含顯著識別的文字“奇葩”,易被認為是系列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陳雪青 李晶 高麗

2018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