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案|“簡歷倒賣”上熱搜,網路時代侵犯個人資訊犯什麼法?

網案|“簡歷倒賣”上熱搜,網路時代侵犯個人資訊犯什麼法?

今日,一則“網投簡歷倒賣”的調查衝上熱搜,引起了輿論熱議,截至目前閱讀量達到3千多萬。新京報記者調查發現,從售賣企業招聘賬戶到批次下載應聘者個人資訊,再透過貼吧或QQ群銷售簡歷,簡歷倒賣存在一條完整的黑色產業鏈,多年來雖曝光不斷,卻屢禁不止。

屢禁不止,是網路平臺漏洞監管不嚴,還是法律懲罰不夠?而對於涉案者,他們究竟侵犯哪些法律,會被判多少年刑?

一、網路時代侵犯個人資訊案激增

網案|“簡歷倒賣”上熱搜,網路時代侵犯個人資訊犯什麼法?

在售賣簡歷的產業鏈中,無論是賣簡歷或賣企業賬號者、提供簡歷提取技術者,還是購買簡歷者,均屬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

隨著網路的不斷髮展,侵犯個人資訊的案件隨之大幅增多不斷增多。最高法專家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

以前一年就幾十件到幾百件案件,現在一年已經達到幾千件,在2019年,我國警方共破獲侵犯公民個人資訊類案件達到5000餘起。

此前,有很多業內專家提到,

我國個人資訊保護治理的路徑存在“刑法先行,民法、行政法滯後”的特點。

喻海松也持同樣的觀點,他認為,相比於刑法中殺人、搶劫等自然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屬於行政犯的範疇,需要前置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但此前“前置的相關國家規定一直沒有跟上”。

我國對個人資訊進行保護,涉及到多個法律法規,除了刑法外,網路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的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均對侵犯個人資訊方面的責任和後果作出了規定。

今年以來,隨著民法典正式頒佈

,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首次審議,個人資訊保護真正迎來了“民事、行政、刑事等相關法律齊頭跟上的局面”。

二、獲利5000元入罪最高判7年

網案|“簡歷倒賣”上熱搜,網路時代侵犯個人資訊犯什麼法?

關於倒賣簡歷,之前也有多起類似的案例,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書顯示,第一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該判決主要依據的是刑法二百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隨著個人資訊行為的日趨複雜,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了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釋》第一條就明確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通訊聯絡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細化後,這對案件前置的一些認定更加明確和具體。對如何對“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解釋》也作出了說明。

《解釋》第五條明確,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這些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

《解釋》還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

情節特別嚴重

”的認定標準,也即“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檔次的適用標準作了明確。

主要涉及如下兩個方面

:一是數量數額標準。根據資訊型別不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即屬“情節特別嚴重”。二是嚴重後果。《解釋》將“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規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三、網路運營者管理不當也會入刑

網案|“簡歷倒賣”上熱搜,網路時代侵犯個人資訊犯什麼法?

網路時代,資料資訊成為技術發展的基礎。在法律規制的同時,資訊如何被善意的、積極的利用,需要立法者要考量現實社會的發展與技術合理應運的尺度問題。

業內專家表示,

明年將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人格權編第六章標題為“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民法典採用“個人資訊保護”的表述,就是為了兼顧個人資訊保護與資料流通的需要,為大資料產業的發展預留適當法律空間。

對此,“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時,也要考慮到這樣一對關係的妥當處理,防止刑事不當介入影響資料產業的發展,當然,也要透過刑事手段對個人資訊保護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這就涉及到不少網路運營者對個人資訊保護的問題。因為提供服務的需要,很多平臺以及運營者掌握著海量公民個人資訊,這些資訊一旦洩露將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嚴重危害後果。

對這一點,

《網路安全法》

明確了網路資訊保安的責任主體,確立了“

誰收集,誰負責

”的基本原則。其中,第四十條明確規定,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使用者資訊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使用者資訊保護制度。

另外,

《司法解釋》

第九條規定,

網路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使用者的公民個人資訊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

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