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審查程式和再審審理程式的區別和銜接(下)

再審的審理程式,是指在當事人申請再審中,經審查認為原裁判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事由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提審或指令再審。自此,該案中止原判決執行,由再審審查程式進入到再審審理程式。審理後的結果涉及實體的處理,

從審理後的處理方式看:

(一)針對判決、裁定再審審理後的處理方式:

1、維持原裁判: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或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在再審判決、裁定中糾正瑕疵後予以維持。

2、依法改判、撤銷、變更: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導致裁判結果錯誤。

3、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基本事實未審查、嚴重違法法定程式。

◆主要涉及

(1)原審人民法院未對基本事實進行過審理。

(2)人民法院按照二審程式審理案件,發現一審法院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情形。

(3)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

(4)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能歸責於本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5)未經合法傳喚缺席判決,或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6)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7)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再審法院不能直接改判,否則就相當於剝奪了當事人的二審程式的訴訟權利,二審法院的程式就如同作廢一般,因此只能發回重審。

4、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按照第二審程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或者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不予受理情形的。

◆部分當事人到庭並達成調解協議,其他當事人未作出書面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中對該事實作出表述;調解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且不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在判決主文中予以確認。

(二)針對調解書再審審理後的處理方式:

1、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當事人提出的調解違反自願原則的事由不成立,且調解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2、裁定終結再審程式: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所主張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 調解書涉及執行內容的,自動恢復執行。

3、針對執行程式中,案外人且非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對調解書提出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僅會審理原調解書對其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作出如下裁判:(1)再審請求成立的,撤銷或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2)再審請求不成立的,維持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還有一些其他情況的裁判結果不再一一列舉。

再審審查程式和再審審理程式的區別和銜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