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的9大法律誤區

大多數人認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實際上,是否需要提前30天協商,是有特定情況的。

如果你對此不夠了解,很可能使自己遭受損失,或者權益被破壞。

今天我們透過9大問題,解決這個知識盲區。其中還會著重闡述,不同情況的解約,企業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以及需要支付多少。

離職時的9大法律誤區

誤區一

“雖然是試用期,但離職也要提前30天告知公司。”

解析:

並不需要。《勞動合同法》的第37條表明,試用期的員工,提前3天和公司說明離職情況,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說明了,無需30天,提前3天即可。法律保護試用期員工較自由的就業權利,試用期可充分用來考察公司、職位是否合適。

如果不合適,那短時間內就可以申請解約。

那這個申請一定要正式的書面形式嗎?不需要,口頭上表示離職需求也可以。同時,員工自動提離職的,企業不需要給補償。

誤區二

“公司辭退試用期的員工,提前30天就可以了。”

解析:

這裡的重點不是提前多少天,而是,辭退員工,都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辭退理由。

如《勞動合同法》的第39條: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標準,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企業什麼時候辭退試用期員工法律並沒有要求,而是要求企業辭退員工一定要有“不符合錄用”的理由,並能有效舉證。

而對不符合用人條件的試用期員工,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誤區三

“公司和員工協商解除合同時,要提前30天告知員工。”

《勞動合同法》的36條規定:公司和員工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協商不需要提前通知。公司和員工提出協商解除合同時,員工可以以平等自願原則表示同意,那就可以即刻協商。

此時,公司要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是n(工作年限),不是n+1。即工作1年就補償1個月工資,2年就2個月。

誤區四

“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想續簽了,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終止合同。”

解析:

不需要提前30天。

雙方簽訂合同會明確合同起始與終止時間,也等於預設,終止時間一到,合約關係就會自動解除。企業並沒有提前告知的義務。

不過從情理上講,用人單位可以自願提前一段時間告知,方便員工有充足的時間再就業,不至影響和諧的勞動關係。

假如說合同上明確說明了終止合同需要提前告知,那麼就要按合同要求執行了。

由於公司原因不續簽的,公司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需補償n而不是n+1。

誤區五

“公司剋扣薪資,員工要解除合同時,需要提前30天告知。”

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第2項標明: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時不需要提前30天。足額支付勞務費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不履行此義務,員工不需要額外提醒。

不過,現實情況中,公司不能即使給足薪酬的原因有很多,有些是主觀上刻意拖欠,有些則是非故意的原因,比如薪資計算錯誤,比應付的要少。

假如說,公司不是故意少支付薪酬,員工單方面解約,並且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的時候,一般不太容易得到裁審機構的支援。

所以,員工發現工資少發的時候,可以先告知公司補足差額,協商無果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責令其限期修正。

如果可以印證公司的延發、少發是刻意行為,公司又拒不修改,那麼員工解除合同後,公司要支付經濟補償。

補償標準是n,不是n+1。

誤區六

“公司經濟裁員,只要提前30天向全體員工或工會說明情況,或者支付員工一個月的薪資,就可以裁員。”

離職時的9大法律誤區

解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公司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裁員人數為20人以上,或者不滿20人但裁員人數佔1/10以上,則公司需提前30天向全體員工或工會說明情況,聽取意見。

即法律規定,必須提前30天告知且聽取意見,不能不告知,不能用支付一個月薪酬來代替。

不僅如此,提取意見後,公司還需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然後才能實施經濟性裁員。

這裡需要說明一下,報告有關部門並不是備案那麼簡單,報備後公司會受到勞動行政部門的核查。如果勞動行政部發現,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會被責令修改。

所以,彙報有關部門更像是獲取批准。

實施經濟性裁員時,補償標準是n,不是n+1。

誤區七:

“員工嚴重違紀、失責,造成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通知員工解除合同。”

解析:

不需要提前。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說明了,員工嚴重違紀,或者出現嚴重過失給公司帶來損害時,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其說明的解約是即時性的,不需要提前告知。

離職時的9大法律誤區

誤區八:

“公司和員工應籤書面勞動合同而沒有籤時,公司要終止勞動關係,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了。”

解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司書面通知後,員工不與之簽訂合同的,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合同。

這條法規對通知的時間並沒有做強制性要求。

也就是說,用工日起一個月內,公司只要書面通知到員工簽訂合同,員工不與之簽訂,公司就可以直接通知員工結束僱傭關係,無需提前30天。

這裡需要特別說明,如果員工已經工作超一個月且不滿一年而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公司不僅需要支付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還要與員工補籤書面勞動合同。

現實中,有些公司會忽略補籤合同這一法定義務,直接與員工終止勞動關係,實際上這屬於違法行為,一方面要支付雙倍工資,另一方面還要給予員工違法終止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如果公司履行補籤義務,員工拒籤合同,那麼公司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係就可以,也沒有提前30的要求。

誤區九:

“公司解聘無過失性員工時,需提前30天通知。”

解析:

《勞動合同法》的40條規定,員工生病、並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員工工作無過失,但公司提前30天通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的提前30天並不是強制性的,如果公司選擇不提前,也可以用額外支付一個月薪酬作替換。這筆薪酬也被稱為“代通金”。

選擇提前30天通知,還是選擇支付“代通金”,權力在公司,而不是員工。

總的來說,兩個選擇的賠償情況分別是這樣的:

選擇提前30天通知,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是n;

選擇支付“代通金”,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則是n+1。

除了這3種無過失性情況,因為解約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