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修改民事證據規定,微信聊天記錄現在可成為法庭證據了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釋出會,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最高法修改民事證據規定,微信聊天記錄現在可成為法庭證據了

此次《決定》最受網民關注的一項改動是補充、完善電子資料範圍的規定,明確電子資料的審查判斷規則。

“電子資料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增加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2015年最高法釋出民事訴訟法解釋,對於電子資料的含義作了原則性、概括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說,為解決審判實踐中的操作性問題,此次修改決定對電子資料範圍作出詳細規定,同時規定了電子資料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資料證據規則體系。

《決定》明確規定,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和電子檔案:

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文件、圖片、音訊、影片、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最高法修改民事證據規定,微信聊天記錄現在可成為法庭證據了

換言之,微信聊天記錄也能成為打官司的正式證據。

此外《決定》的主要內容還包括完善“書證提出命令”制度,擴充套件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修改、完善當事人自認規則,更好平衡當事人處分權行使和人民法院發現真實的需要;完善當事人、證人具結和鑑定人承諾制度以及當事人、證人虛假陳述和鑑定人虛假鑑定的制裁措施,推動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落實。

此規定一出,網友反應熱烈:

@賣不出衣服的小哥哥:“你可以選擇不回訊息,但你發的文字都將作為呈堂證供”

@世情夢幻: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謹言慎行。

@胡蘿蔔兔兔牙兒:支援!即使網上,也要為鍵盤行為承擔後果!

@YXINGERR:對,就應該這樣!!!!一言一行都是證據!網路不是你放罪的場所。

對此,您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