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無故被銀行列入徵信名單時如何維權

當事人因辦理貸款業務時被告知個人徵信報告存在一筆逾期未還貸款,導致當事人的貸款申請無法正常透過審批。與銀行進行交涉後,銀行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刪除該徵信記錄,故當事人提起訴訟要求該銀行刪除錯誤記錄以及賠償其經濟損失、精神撫慰金。本文主要是介紹金融機構錯誤登記貸款、徵信記錄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以及遇到前述情況時處理建議。

一、因銀行等金融機構過錯導致被錯列徵信記錄時,銀行等金融機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結論:核心的是要求金融機構刪除錯誤徵信記錄,部分判決會支援一定金額的經濟賠償金或精神撫慰金。

二、起訴金融機構刪除徵信記錄時,要求對方支付因起訴所支出的律師費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法院支援。

結論:該類案件的案由通常是名譽權糾紛,不屬於法定的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案件型別,原告為消除錯誤徵信記錄所支出的律師費一般還是由原告自行承擔,除非極個別案例支援了由敗訴方支付律師費的請求,但是就其支援理由,該法院並沒有列明法律依據。

(2021)吉03民終577號

本院認為,關於劉娜的律師代理費及經濟損失費應否保護的問題,經查,劉娜在一審起訴狀中明確請求了律師費,並在庭審時舉證了5000元律師代理費的票據。一審法院酌情保護2500元並無不妥,對上訴人提出的劉娜訴狀訴訟請求中未明確提及律師費,不應保護該費用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援。考慮到被上訴人劉娜因名譽受損,造成生活不便,在維權期間必然產生實際交通費用,一審法院酌情保護1500元經濟損失亦無不妥,對上訴人提出的被上訴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損失,損失費不應保護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梨樹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三、若金融機構確有錯誤登記行為,經濟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能被支援的範圍

結論:根據案例檢索,就題述的錯誤登記行為,法院一般判決的經濟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金額不會過高,範圍在1000-20000元內,低於1000-5000元較為普遍,需要根據金融機構的錯誤登記的原因、時長、造成的後果等因素綜合判斷,筆者擇選數個相對較高的案例供參考。

(2021)湘11民終1164號

本院認為,本案焦點是上訴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侵犯公民名譽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採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本案中,上訴人道縣農商銀行錯誤將陳得英列入不良徵信名單之中,致其信用評價降低,對其生活、經商等方面造成一定不良影響;且在陳得英向該行反映錯誤事實後,上訴人沒有及時採取更正、刪除等措施,致侵權行為持續至一審訴訟終結。故上訴人應當承擔立即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陳得英起訴賠償金額高達70餘萬元,一審法院考慮侵權行為持續時間和影響範圍等因素,綜合確定20,000元賠償金額,符合案件實際情況,故上訴人提出“判決結果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應當撤銷”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信。 綜上所述,上訴人道縣農商銀行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2020)陝10民終659號

本院認為,根據訴辯雙方的觀點,本案二審涉及的爭議焦點有兩點: (一)上訴人洛南信用社的行為是否導致被上訴人吳虎靈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到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洛南信用社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應根據其有無過錯,吳虎靈名譽是否受到損害以及過錯與損害均存在的情況下兩者之間有無因果關係等因素加以判斷。本案一審中,吳虎靈提供的洛南信用社作出的《洛南聯社關於吳虎靈徵信異議處理情況的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洛南縣支行辦公室作出的《關於吳虎靈徵信異議處理情況的回覆》,可以證實洛南信用社未盡到審查義務,導致吳虎靈未在洛南信用社貸款的情況下被納入徵信系統黑名單,洛南信用社在發現錯誤後長達7個月的時間裡未將吳虎靈從徵信系統黑名單中刪除的事實。二審中,上訴人洛南信用社提供證人李某某證言證明李某某代吳虎靈辦理案涉貸款,與上述證據的內容相悖,本院不予採信。雖然銀行徵信系統是相對封閉的空間,並未向不特定的社會人群開放,但吳虎靈因案涉貸款被納入徵信系統黑名單,洛南信用社在吳虎靈投訴後長期怠於處理,致使吳虎靈信用權益受到損害,並影響到吳虎靈獲得貸款的權利,導致吳虎靈社會評價降低,洛南信用社的上述行為具有過錯,該過錯與吳虎靈因不良徵信記錄造成社會評價降低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洛南信用社的行為導致吳虎靈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到損害。一審判決對該節的認定是正確的,洛南信用社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一審判決上訴人洛南信用社刪除被上訴人吳虎靈在銀行系統中的不良徵信記錄、在《商洛日報》公開向被上訴人吳虎靈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8000元是否正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該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採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該法第一千零三十條規定,“民事主體與徵信機構等信用資訊處理者之間的關係,適用本編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如前所述,洛南信用社未盡到審查義務,導致吳虎靈未在洛南信用社貸款的情況下被納入徵信系統黑名單,洛南信用社在發現錯誤後長達7個月的時間裡未將吳虎靈從徵信系統黑名單中刪除,洛南信用社的行為侵害了吳虎靈的名譽權,因此一審判決上訴人洛南信用社刪除被上訴人吳虎靈在銀行系統中的不良徵信記錄、在《商洛日報》公開向被上訴人吳虎靈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8000元並無不當,上訴人洛南信用社與此相關的上訴理由,於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洛南信用社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2021)甘0522民初399號

本院認為,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受法律保護。某農商銀行給他人貸款時,疏於內部管理,審查不嚴,在未與姚淑經達成保證擔保協議的情況下,冒用姚某姓名簽訂保證擔保合同,並在借款人逾期的情況下,將姚某拉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不良記錄,降低了姚某信用的社會評價,侵害了姚某的名譽權,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對於姚某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援。 關於姚某要求賠償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15萬元的訴訟請求。因姚某除其本人陳述外未提供其他證據對造成損失的具體情況加以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但考慮到姚某被無故拉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不良記錄,事實上給其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故應酌情由某農商銀行賠償姚某經濟損失10000元為宜。 對於某農商銀行認為是姚某自行提供證件,自願為周某提供擔保,其應承擔相應責任的抗辯理由,因舉證不足不予支援。

(2021)豫0926民初676號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原告姜廷君名下在被告範縣農商銀行的2013年10月13日的逾期貸款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被納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失信人名單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徵信系統中記載的內容,形式上為逾期還款情況的客觀描述,實質上引導社會對被記錄者信用程度的認知,任何逾期記錄都將對其信用的社會評價形成貶抑,增加其今後從事各種市場交易的阻力及造成相關人身權利行使的受限。2013年10月13日的貸款並不是原告姜廷君本人所為,而是被告範縣農商銀行工作人員在辦理該貸款業務時違反操作程式,不盡必要的審查義務,致使姜廷君的名義被冒用所為,因而該借款合同對姜廷君無約束力,該筆貸款逾期未歸還,姜廷君無責任亦無過錯。範縣農商銀行在向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報送不良資訊前審查不謹慎,報送內容錯誤,主觀過錯明顯,其過錯與姜廷君受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被告虛構原告貸款並逾期未歸還,導致原告在中國人民銀行信用徵信系統留有不良記錄,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同時給原告從事民商事活動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也給原告的精神帶來了損害,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姜廷君請求判令範縣農商銀行賠償精神損失的請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援。鑑於被告範縣農商行在本案審理期間已主動將因他人於2013年10月13日冒用姜廷君的名義貸款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刪除,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繫統上的不良信用記錄的訴訟請求不再處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千零二十九條、第一千零三十條、第一千零三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 一、被告河南範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姜廷君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000元; 二、駁回原告姜廷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元,由被告河南範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2021)魯1003民初112號

本院認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採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本案中,原告沒有與被告簽訂借款合同,也沒有向被告借款,被告在原告個人徵信記錄中記載原告向被告借款10萬元,沒有還貸本息的資訊是錯誤的,原告要求被告刪除對原告的該不良徵信記錄,本院予以支援。公民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被告對原告的不良徵信記錄,與原告個人的名譽有關,該不良徵信記錄必然影響社會對原告品德、聲望、信用的公正評價,從而侵害原告名譽,且長期的不良徵信記錄的存在,給原告正常的生活及夫妻感情帶來諸多影響,從而給原告精神上帶來嚴重的痛苦,應當對原告因此造成的精神損害予以賠償,本院根據被告的過錯、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予以支援。

(2021)湘1124民初189號

本院認為,本案屬名譽權糾紛。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道縣農商銀行將沒有貸款的陳得英作為貸款人,並將其列入不良徵信名單,系工作失誤,客觀上會使陳得英的名譽受損,也會對陳得英及其公司的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故道縣農商銀行應當對陳得英名譽受損承擔侵權責任。 道縣農商銀行錯誤將陳得英列入不良徵信名單,對陳得英的信用評價造成了一定影響,應當立即消除該不良記錄,對陳得英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但該不良記錄並未在社會上大範圍公開發布,知曉的人不多,影響不大,無需登報道歉。 對於陳得英損失的認定。陳得英成立公司、經營網店投入資金和運營費用屬於正常的經營成本,不能認定為損失,且陳得英提供的轉賬記錄顯示,其在2020年11月、12月都與其他公司有業務往來,淘寶店鋪也能正常銷售,說明其公司仍然可以對外經營,並未完全停業。公司在經營期間產生的成本不能認定為損失,即使公司停業,其庫存貨物也能進行處理,並不能認定為損失。因此,陳得英將其公司的運營費、裝修費、員工工資、房租、水電費、庫存貨物等都列入損失沒有依據,也不符合客觀事實,本院不予支援。陳得英主張的請人消除徵信問題費用80,000元,沒有證據證實,也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援。考慮到本次不良記錄確實會對陳得英的生活及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且陳得英於2020年4月底發現不良記錄找到道縣農商銀行進行交涉,道縣農商銀行於2020年5月13日向陳得英發放30萬元貸款,2020年7月7日出具個人徵信異議核查證明,直到2020年12月陳得英的不良徵信記錄仍然沒有消除,說明道縣農商銀行對於自己的錯誤侵權行為沒有積極進行糾正,對陳得英的正常生活、經營造成持續不利影響,道縣農商銀行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陳得英為處理本次糾紛,多次與道縣農商銀行交涉,造成了一定的誤工費、交通費損失,並存在一定精神損害。造成根據本案涉及金額的大小、持續時間以及影響範圍,本院酌定由道縣農商銀行賠償陳得英經濟損失20,000元。 道縣農商銀行主張名譽權屬於人格權,侵害人格權只存在精神損害,不存在經濟損失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2021)豫0527民初160號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名譽權。被告內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在2011年4月20日貸款人不是原告本人簽字的情況下,將原告列為未收回貸款的擔保,導致原告個人徵信存在不良記錄,且一直延續至今,給原告造成很多不便,故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原告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原告訴請各項損失共計10000元,本院依法酌定2000元。

四、處理建議

(1)若一旦發生自己的徵信報告被無故增加貸款記錄或不真實、虛假的徵信記錄時,應立即保管好徵信報告原件;

(2)與銀行的網上客服進行溝通交涉,透過向客服傳送徵信報告相關資訊向銀行人員瞭解被增加貸款記錄、不良徵信記錄的原因,同時要求立即刪除該等記錄,以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此處要註明的是,人工客服的許可權較小,可能並不能第一時間就立即協助我們解決問題,之所以採取這一步,主要原因如下:第一,考慮到直接前往銀行櫃檯諮詢,在沒有錄音錄影的前提下,是難以佐證曾以該事由向銀行提出刪除要求的,所以與透過網上事務辦理及溝通,可以保留我們向銀行提出刪除請求的書面材料(注意保留);第二,直接去現場會有一定的時間成本,未必能夠在發現被侵權時能夠立即前往現場進行交涉。

(3)現場交涉,儘量採用錄音、錄影的方式把溝透過程給記錄下來;

(4)如果銀行拒不更正刪除的,或拖延辦理的,就要採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畢竟不良徵信記錄會影響買房貸款、商業活動貸款等交易活動,影響重大,務必要及時處理,避免損失發生或擴大。

(5)如果因為徵信導致自己產生相應的經濟損失的,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果不能提供證明損失發生以及損失發生與徵信之間有必然關係的,則該經濟損失的請求一般不被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