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PS成果納入《免雙重徵稅協定》,或將終結香港離岸業務

BEPS成果納入《免雙重徵稅協定》,或將終結香港離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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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為大家分析過《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

(簡稱《安排》)

,解釋了關於“大陸股東持股香港公司,再用香港公司持股內地公司,只需要交5%企業所得稅”的誤解。

此後該《安排》又作了進一步更新,意在堵住用離岸公司實現雙重不徵稅的路徑。

2019年7月19日,《安排》第五議定書

(以下簡稱“第五議定書”)

在北京正式簽署,並於2019年12月6日起生效。

在內地,第五議定書適用於2020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納稅年度中取得的收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於2020年4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課稅年度中取得的收入。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均已完成第五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內部法律程式。

第五議定書的最大亮點在於納入BEPS成果,直接關係到香港離岸公司的生死存亡。

BEPS-即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是指利用不同稅收管轄區的稅制差異和規則錯配,進行稅收籌劃的策略,從而人為造成應稅利潤“消失”,或將利潤轉移到沒有,或幾乎沒有實質經營活動的低稅負國家

(地區)

,從而達到不交或少交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原本有了CRS,實現了賬戶資訊的交換,可以幫助各國追回大筆稅款,然而CRS無法解決優惠稅制,及優惠稅制導致的雙重不徵稅的問題。

雖然經濟實質法的出臺,遏制了BVI等零稅離岸島國公司作為避稅工具的使用,然而利用香港、新加坡等國家

(地區)

的名義稅率和單一稅制進行利潤轉移或使利潤“消失”的現象依然普遍存在。

2013年6月,OECD釋出《BEPS行動計劃》,包含15個行動計劃,內容涉及:

應對數字產品和服務的跨國稅收挑戰;

修訂OECD稅收協定範本,為無形資產確立定價規則;

制定轉讓定價規則,防止集團轉移;

更新常設機構定義,避免協議濫用,雙重不徵稅;

終止錯誤地運用應在他國繳納的稅款抵減或參與減/免稅制度;

打擊設立關聯的居民納稅人,透過非居民關聯方,輸送居民企業所得稅;

強制性自發交換涉及優惠 稅制的外國企業稅收;

……

多項細則。

可以說, BEPS是對CRS無法觸及的領域的反避稅補充。

在BEPS的行動下,基於中國大陸和香港的政治從屬關係,說第五議定書的更新,很可能終結香港的離岸業務,一點也不為過。

BEPS的產生不是偶然

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一方面給企業帶來了商機,為各國政府帶來了利益,另一方面也為各國政府帶來了一個頭疼的問題:在幾個國家開展經營活動的公司,可能會產生真空地帶,在來源國或居民國都沒有交稅,或者少交稅,BEPS-即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

在此背景下,BEPS引起了全球政治領袖、媒體和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為此,2012年6月,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同意透過國際合作應對BEPS問題,並委託OECD開展研究。2013年6月,OECD釋出《BEPS行動計劃》,並於當年9月在G20聖彼得堡峰會上得到各國領導人背書。

雖然各主權國家透過合作進行了這方面的努力,簽署了眾多的稅收協議,但其控制範圍依然有限,只限於防止雙重徵稅。

不同國家間稅收法規的差異,及各國國內稅法互動過程中存在的漏洞和真空地帶,導致了雙重不徵稅或徵稅不足的情況;以及將利潤轉移到經營活動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實現不繳稅或少繳稅情況的普遍出現。

OECD制定的標準(CRS)或雙邊協定的規定,基本沒有觸及這些型別的問題。於是,目前存在的,避免雙重徵稅的現行標準,成為避免雙重不徵稅的途徑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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