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與死的分類邊界,難道也不夠清晰嗎?| 分類的迷思 第三篇
這是
桔梗
在“
談判思維
”的第
655
篇推文。
全文共
3557
字,閱讀大約需要
3
分鐘。
1 引言
亞里士多德
在2500年前,提出了“分類”的概念;
他強調“分類”的兩個基本特性是,
一,界限清晰,黑白分明;不能似是而非;
比如,“有生命”的,屬於一個分類,那麼“無生命”的,就屬於另一個分類;
就好像,貓Vs凳子,“有生命”Vs“無生命”,界限清楚,毫不模糊。
二,屬於同一個分類的成員,擁有一系列“必要”的共同屬性,這些屬性都是成為這個分類的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這聽上去也說得通,我們嘗試分類的時候,不就是在尋找共同點作為依據,來區分不同類別嗎?
更重要的是,這些“屬性”是可以被我們的語言所清晰描述的;
這也好理解,如果某個“屬性”不能被清晰描述,那怎麼依據它來幫助我們分類呢?
作為“分類”的鼻祖,
亞里士多德
的定義一直被用來幫助我們分類並理解這個世界。
直到奧地利哲學家,
維特根斯坦
提出了質疑;
維特根斯坦
認為,同一個“分類”的成員,僅僅是具有“家族相似性”的特徵,並沒有辦法用語言清晰定義這些屬性。
啥?
這如何理解?
維特根斯坦
舉了一個經典的例子,他說,
請嘗試思考“遊戲”(Game)這個詞,我們都知道“遊戲”是什麼,紙牌遊戲,棋類遊戲,球類遊戲,兒童遊戲,這些都是我們能瞬間理解的含義,但你就是無法用語言去清晰、準確、毫不含糊地歸納和定義出他們的共同屬性。
讀者你如果感興趣,不妨嘗試思考一下,“遊戲”這個分類概念該如何定義。
一個人用雙手來“翻繩”,兩個人相互划拳,三個人在自駕遊時“成語接龍”……
這些都和紙牌、棋、球一樣,都是某種遊戲,可它們的共同屬性是什麼?
是“娛樂”嗎?
那看電影也是娛樂,它顯然不算做遊戲啊。
那是“競技”嗎?
那一個人玩“翻繩”,也沒有人和你競技啊。
“遊戲”這個概念,似乎真的無法清晰用語言來歸納和定義。
但有意思的是,這並不妨礙我們判斷一件事屬不屬於“遊戲”。
我們的大腦就是簡單地知道,這個分類該是什麼樣子的。
或者說,
儘管我們無法“精確”地描述某個分類的界限,但我們就是“模糊”地明白這個界限在哪裡。
如果是這樣,那麼剛才“有生命”和“無生命”的分類定義,也是模糊的嗎?
“生”和“死”的界限,難道還不夠清晰嗎?
2 生與死的邊界
我們依然在“
分類的迷思
”這個系列推文中,它的思維方式啟發自牛津大學的實驗心理學研究。
這也是“
模糊談判論
”的第二個系列推文;
我們在第一個系列裡,簡單地打開了一個複雜的話題,“分類”;
人,是透過“分類”來認識這個世界的。
但“分類”也給我們帶來了一些問題,比如,分類的邊界。
因為邊界,決定了“分類”是精確的,還是模糊的。
我們真的知道一個分類的邊界在哪裡嗎?
如果你是一個不喜歡打破砂鍋問到底的人,也許你會說,
知不知道邊界在哪裡,很重要嗎?“遊戲”的定義說不明白,很重要嗎?
沒錯,確實如此,一個“遊戲”只是一個“遊戲”,是否可以清晰定義,對我們來說也許並不重要。
我們不妨做一個更形象的比喻,就好比在網球遊戲裡,“界內球”和“界外球”的分類;
判斷“界內球”的依據,就是由裁判來看這個球是否壓線;
這裡的“壓線”指的是,即使球看上去已經在界外,但只要它壓線了,就還屬於界內。
那這個球到底壓沒壓線,壓了幾毫米?如何清晰區分?
這隻能由裁判來模糊判斷,哪怕是根據賽後的影片。
就算“模糊”的判斷錯誤了,這也不過是一場網球的一次得分而已,有什麼大不了的。
但如果壓的線,是“生與死”的線呢?
這樣的邊界,對人類來說,總算重要了吧?
3 死的邊界
想象一下,一個受到嚴重傷害的罹難者,躺在醫院重症監護室的床上,陷入昏迷;
連續三個月過去,他始終沒有任何意識,完全依靠裝置儀器來維持生命,他還算作是“活著”的嗎?
當然,醫學上還有“植物人”和“腦死亡”的判別,在此我們不做討論;
但別忘了,他還是一個受害者,對他造成傷害的人,應該算作“傷害罪”還是“謀殺罪”?
1989年4月15日,英國謝菲爾德希爾斯堡體育館,發生了一場災難。
由於組織秩序混亂,負責治安的警察沒有給予必要的疏導,致使5000人同時湧入同一個看臺,造成嚴重踩踏事故;
最終造成96人喪生,200多人受傷。
這場慘案的事故追責,直至2016年4月,才被英國高等法院陪審團裁定;
認責為,南約克郡警官,
大衛-達肯菲爾德
,翫忽職守,組織不力,使得95名球迷“非法致死”。
等等,不是有96人喪生嗎?怎麼罪名裡只有95人?
因為,這第96位罹難者,是在醫院重度昏迷超過了四年後才死亡;
當時英國的法律規定,只有在受到傷害後一年零一天(366天)內死亡的受害者,才能把“死亡”算做這場傷害的直接結果,否則只能算作重傷。
而昏迷四年後才死亡的這名罹難者,無法計算在大衛-達肯菲爾德的罪名裡。
對於這第96名受害者來說,難道他的死不是大衛的錯嗎?
他的家人該如何理解這一裁定?
讓我們假設一個更讓人頭疼的情況,如果一個受害昏迷的罹難者是在昏迷的第367天死亡,那實施犯罪的人就能獲得更輕的懲罰?
或者說,如果他能早一天嚥氣,反而能伸張正義?
如果更“精確”一點(或者應該說“更較真”),他是昏迷了366天零一秒呢?
這一秒鐘的區別,對一個躺在病床上昏迷的罹難者來說,毫無區別,他的生死,也不會因為這一秒鐘而產生變數;
但是,法律、正義、道德,卻在這一根非常細微的“邊界線”上,差之毫釐,謬以千里。
“死”的邊界,似乎模糊了。
4 生的邊界
上面聊到是“死”的邊界,那“生”呢?
人的胚胎在發育多少天后才算是“生命”呢?
天主教認為,受精的那一個瞬間,生命就誕生了;
2500年前的
亞拉士多德
認為,如果是男孩,胚胎40天就算生命誕生,如果是女孩,胚胎90天就算生命誕生;
1967年的歐洲人認為,胚胎28周後,才算生命的誕生;
如今的英國人認為,胚胎24周後,就算生命的誕生;(因為24周開始,胚胎有大腦活動的跡象)
到底誰說得對?
宇宙的誕生,目前大致公認的說法,是那一個大爆炸(The Big Bang)的瞬間;
那生命的誕生呢?
它有沒有一個類似“大爆炸”的瞬間呢?
如果沒有,那麼如何界定“生”的邊界呢?
又或者說,
如果無法清晰界定,這重要嗎?
重要。
拿英國的法律來說,英國規定胚胎24周後,墮胎將違法;
這是否意味著,在婦科診所等待的孕婦中,那個懷孕23周零6天的女人,她的身體裡就不存在另一個“小生命”了?
而旁邊那個早受孕24小時的孕婦,就應該得到更多的尊重和待遇?
這是一個讓人頭疼的問題;
更讓人頭疼的是,
如果第一個女人的妊娠出現了問題,整個醫院的大夫費盡周折,卻沒法挽救這個23周的胚胎,這是否算作一個生命消失了?
而同時,第二個女人卻要求終止妊娠,醫院因為她的胚胎期超過了24周而拒絕了她,這又是否算作一個生命被挽救了?
2012年10月,31歲的印度女孩,
薩維塔-哈娜帕那瓦爾
(Savita Halappanavar),走進愛爾蘭的一家醫院,要求終止妊娠;
然而,在愛爾蘭這個天主教國家,墮胎是違法的;
薩維塔
有她的理由,她和她的丈夫來到愛爾蘭工作已經四年,期間曾經懷孕且流產了一次;
這一次受孕,薩維塔的子宮出現了嚴重的破裂;
但醫生在檢查後發現,胚胎能聽到心跳聲,因此拒絕終止妊娠的要求。
就這樣,
薩維塔
在醫院一直拖到了胚胎停止了心跳,但她卻因此感染上了敗血症,七天後,
薩維塔
因病死亡。
這件事引起了轟動,不僅在愛爾蘭國內,全世界各個國家都展開了激烈地討論,
即使母親的生命受到了威脅,也要保證妊娠持續下去嗎?女人自己的生命不是生命嗎?
2018年五月,愛爾蘭全國開始公投,建立新的法規,在一定條件下保護孕婦可以擁有墮胎的權力。
這在天主教國家是不可想象的。
5 模糊的智慧
讓我們換一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
對我們的生命,有著很多類似的“分類”概念,比如,“中年”。
那有沒有任何一個清晰的邊界,或者瞬間,來定義什麼是中年?
某一個特定的歲數?特定的天數?特定的時刻?
砰的一聲,我們就從青年成為中年了?
沒有。
“中年”這個概念分類,是模糊的。
我們可以接受在這個分類上的模糊;
但遇到“生”和“死”的概念上,就不行。
因為它們面臨的問題,至關重要。
可問題是,即使它們至關重要,依然無法精確完成我們的要求,畫出那個滿意的邊界。
回到上一節
薩維塔
的故事裡,你非要在一個天主教的國家裡,去爭論,
到底在胚胎多少周結束他/她的生命,才算合法?
你無論如何也爭不贏。
“模糊談判論”在這裡,給了我們一線希望。
既然在“分類”的邊界上,我們做不到精確,不得不模糊,那麼我們就可以在“談判溝通”去解決問題時,來藉助“模糊化”的智慧;
德里大教區發言人,
多米尼爾-艾瑪努爾
神父,在印度斯坦時報上,充滿智慧地向天主教徒們,解釋了新透過的法律,
這個改變不應該被我們看作是結束任何生命,而是應該被看做是為了保護孩子母親的生命,而做出的必要努力!
如果你是“
談判思維
”的老讀者,你應該能馬上意識到,這名神父在運用“重塑”的談判技巧;
但同時,我們還應該意識到,這正是一種聰明的“模糊化”;
在那個模糊的分類邊界上,找到了談判的模糊智慧。
6小結
“分類”的精確和模糊,不再是一件顯而易見的事情。
尤其是當你在“什麼是生”,“什麼是死”的分類中產生迷思。
分類的迷思,還遠遠沒有結束。
-
這裡是“
談判思維
”!
“分類的迷思 第三篇”
待續
——-
桔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