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丈夫打架造成自己輕傷二級,可以不讓他承擔刑事責任嗎?

來訪者很誠懇,她表示與丈夫之間,因為家庭瑣事產生了矛盾,打架也不是單方丈夫打她,而是她先動起了手。丈夫一氣之下也動了手,當晚她就報了警。公安出警後現場勘查,立案,詢問雙方並做了筆錄,同時將她的傷情做了傷情鑑定。得到了輕傷二級的鑑定結論後兩人傻眼了,因為在受傷這段時間是丈夫在左右照顧,兩人冷靜後分析各自都有過錯,並且雙方都認為還有感情,想繼續過下去。

跟丈夫打架造成自己輕傷二級,可以不讓他承擔刑事責任嗎?

1、妻子的問題是,現在可以不讓丈夫承擔刑事責任嗎?

答案是原則上不可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他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只要當事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無其他阻卻事由,造成了被害人輕傷以上的結果,就達到了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且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故意傷害案,造成輕傷二級,通常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造成輕傷一級的,通常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再根據起因、手段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

跟丈夫打架造成自己輕傷二級,可以不讓他承擔刑事責任嗎?

2、

妻子又問,這樣的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撤銷案件嗎?

答案是不符合撤案的法定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可以撤銷案件的六種法定情形。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這種情形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標準,不作過多解釋;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們生活中接觸的大多數刑事案件也不屬於這四種情形。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本項的規定比如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違法阻卻事由等情形。

上面妻子問我的事實情況均不符合可以撤銷案件的情況。

跟丈夫打架造成自己輕傷二級,可以不讓他承擔刑事責任嗎?

3、

妻子再次問到,是不是所有的故意傷害案件都沒有不起訴呢?

答案是有的!有一些案件的情形符合緩刑、不起訴的規定。

3。1 我們先從家庭矛盾激化引發的刑事案件政策來看。

打女人是萬萬不對的,但是透過與來訪者溝通得知,這是丈夫第一次動手,妻子除了先動手之外,還幾次言語挑釁丈夫的母親一些過分的話,事後自己都承認說話太過分。這個案件明顯與“家暴”、其他暴力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案件有所區別。我們國家法院在處理類似刑事案件的政策有很多,例如:

(1)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明確規定:對於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 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在召開的第五次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明確要求: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因被害方的過錯行為引起的案件,案發後真誠悔罪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案件,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

(3)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部分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又再次強調:對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案件,在處理上應當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案件有所區別。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2條規定: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於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透過國家多年來針對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發的刑事案件的政策可以看出,最嚴重的暴力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等案件,國家在適用法律規定時都限定了“區別”,“慎重”的政策精神,嚴重的暴力案件如此,那麼舉重以明輕,對於危害性相對小的故意傷害的案件,或者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故意傷害案件,如果簡單追訴、處理失當,更容易激化矛盾,形成積怨。本案中本身夫妻倆是願意過下去的,丈夫因為自己偶發的不理智承擔了刑事責任,也是為夫妻矛盾埋下隱患。畢竟刑事責任是要丟工作和留下案底的。

3。2 我們對照《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發〔2021〕21號)來評價丈夫的刑罰幅度。

(1)丈夫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構成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的量刑。

(2)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3)對於被害人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被害人對法律規範、倫理道德、善良風俗的背離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實施加害行為的關聯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以下的量刑。

(4)對於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認罰的階段、程度、價值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當庭自願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羈押期間表現好等量刑情節不作重複評價。

對照案件的基準刑,再綜合上述對當事人有利的各種從寬情節,不難得出結論。而且在實踐中我們在做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辯護工作時,的確為當事人爭取認定了上述從寬情節,獲得了酌定不起訴或是緩刑的結果。來訪者的困擾是可以解決的,如果你也有這種懸而未決的問題,可以參考本篇。希望你或者你的家人,都不要因為做錯了一件事留下一輩子的遺憾。

跟丈夫打架造成自己輕傷二級,可以不讓他承擔刑事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