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徵地案例:因行政不作為耽誤期限,駁回複議申請決定被撤銷

來碩徵地拆遷成功案例系列之三十二(河北邯鄲·行政複議):因行政不作為耽誤複議期限,市政府駁回複議申請決定被撤銷

【事實概要】

2019年,趙先生、艾先生、陳先生、耿女士位於邯鄲市冀南新區杏園營村的承包地被納入土地徵收範圍。

2020年6月,趙先生等人透過資訊公開方式獲悉邯冀南新區告[2019]13號《關於徵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的內容後,認為方案中確定的補償標準過低,遂分別向邯鄲冀南新區管委會及邯鄲市人民政府提出協調申請,上述行政機關未予協調。

2020年10月,趙先生等人分別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河北省自然資源廳申請責令協調。2020年11月,趙先生等人又分別向上述兩機關申請裁決。

邯鄲徵地案例:因行政不作為耽誤期限,駁回複議申請決定被撤銷

2020年12月,趙先生等人收到《河北省自然資源廳關於<裁決申請書>的告知書》,告知其可向相關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2021年1月,趙先生等人向邯鄲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021年4月,邯鄲市人民政府以趙先生等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超過法定期限為由駁回申請。

趙先生等人對邯鄲市政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邯鄲市政府的行政決定合法,故駁回了趙先生等人的訴訟請求。

【辦案掠影】

來碩律師認為,一審法院關於趙先生等人複議申請超過申請期限的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第二十五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趙先生等人獲悉《關於徵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的內容後,認為方案中確定的補償標準過低,申請協調、裁決,符合法定程式。

2、在趙先生等人申請協調及裁決的過程中,行政機關的不作為直接導致了申請人未能及時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趙先生等人在申請行政複議前積極地採取一系列救濟手段主張權利,該期間不應計入申請行政複議的法定期限內。

趙先生等人遂向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2年5月12日,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邯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邯政復駁[2021]4號《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責令邯鄲市人民政府對趙先生等人的行政複議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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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根據《行政複議法》相關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提起行政複議的期限為知道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則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當事人如因前序法律程式耽誤行政複議申請期限,需判斷是否屬於上述《行政複議法》中所規定的正當理由。如遇前序法律程式中行政機關不作為等情況,此期間則不應計入複議申請期限。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申請複議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

第二十五條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注:本案所援引的上述法條已在2021年修訂版中修改,相關規定可參考以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修訂)

第二十六條需要徵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釋出徵收土地預公告,並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徵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徵收範圍、徵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徵收土地預公告應當採用有利於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釋出,預公告時間不少於十個工作日。自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收範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徵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徵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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