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太冤了,昨晚明明是你自己給我的房卡,怎麼能報警告我強姦罪呢?”李軒此刻氣炸了,他質問著他面前這個報警的女子萬晴,他簡直不敢相信,她昨晚偷偷塞給自己一張房卡,沒想到又立馬變臉報警了,簡直是翻臉比翻書還快!
案例回顧
李軒今年40歲了,在一家3萬員工左右的網際網路公司當採購部的經理,可謂是家庭美滿,事業有成!
李軒有今天的成就也是很不容易的,想當初也進過工廠做過流水線,當過房地產的業務員,但是他邊工作邊自考,硬是把自己的最高學歷從高中提高到了本科。
李軒進入這家公司還是他上一份工作,在做房地產業務員認識的一個客戶,當時他對李軒的工作態度很滿意,又看到他上進,正好公司採購部缺人,於是推薦了他。
李軒在35歲的時候正式成為這個公司的一員,雖然不是上市公司,但是也算規模大了,光總部就有3萬多的員工,三四棟辦公樓,各城市還有分公司,所以對於李軒來說,他特別珍惜這個機會。
5年下來,公司員工來來去去換了不少人,但是李軒卻一直沒動過跳槽的心思,一是他覺得以他的條件能進這樣的公司還是內部推薦,要不然未必能進;二是他覺得這個薪資待遇他是很滿意的,他很知足。
這5年以來,李軒工作上兢兢業業,所以慢慢從一個小透明的員工升職成為了採購部經理,並且已經有了公司期權,只需要上市,這期權變現立馬就是上百萬。
坐到了採購部經理的位置,誘惑也相對比之前多了,總有各種送禮的,甚至有直接塞紅包的,不過他還是儘量收斂,禮品一般不接,紅包一律不收,因為他很珍惜在這個公司的工作機會。
萬晴是一家雲服務供應商的業務經理,因為網際網路公司雲服務需求很大,所以雲服務的供應商也是想盡了一切辦法,沒有合作的想要達成合作的,正在合作的生怕出岔子,希望能繼續合作,所以李軒成了香餑餑。
萬晴就是屬於沒有合作想要達成合作的,她出資金請李軒部門的員工團建,供應商基本都是這樣做的,公司每次團建都是供應商贊助的,所以李軒也就爽快地帶上公司的員工約在一個真人CS的場地進行團建,團建結束後,萬晴又安排了聚餐。
萬晴為了李軒能答應和她合作,自己也是喝了不少酒,李軒客客氣氣地,卻一直沒有表態到底合不合作。
大家飯飽酒足,員工陸陸續續都回家了,萬晴此時已經喝得有點多了,暈乎乎的,她見李軒拿上東西也準備走了,她踉踉蹌蹌地走到李軒的面前,偷偷塞給了李軒一張卡,然後還叮囑他一定收好了。
李軒一頭霧水的時候地接過卡,還沒等他反應過來,萬晴就搖搖晃晃走了。
萬晴來到自己訂好的酒店,卻怎麼也找不到房卡,她以為是自己出門忘了拿房卡,於是叫來前臺幫她把房間開啟,一進房間就躺床上呼呼大睡,她壓根不知道她自己給錯卡了,她本來是打算給銀行卡的,喝醉了的她居然掏錯了卡,把自己房卡當做銀行卡給了李軒。
李軒想著肯定是銀行卡,這又是玩的塞紅包這一套,這錢可不能收,得找個機會退掉,他用餘光掃了一下卡,他驚呆了,這張卡根本不是銀行卡,而是隔壁酒店的房卡。
李軒百思不得其解,他心想難道她是擔心我今晚喝多了,所以給我定了酒店要我住一晚?
李軒拿著卡來到隔壁酒店,開了門,進門卻發現萬晴也睡在這間房裡,李軒這下子恍然大悟,原來萬晴是這個意思啊。
李軒叫了幾次萬晴,但是萬晴醉得不省人事,根本沒回應他,李軒以為萬晴是害羞,所以他就順勢和她發生關係,期間萬晴也沒有反抗,然而,中途,正處於醉酒熟睡中的萬晴卻猛然驚醒,隨即便驚恐地發現自己遭到了李軒侵犯,於是立即報了警,有了開頭的一幕。
案例分析
李軒到底有沒有犯強姦罪?
在法庭李軒一直說自己是無辜的,他說房卡是萬晴主動給的,如果萬晴不給卡,他是不可能去她房間的,更不可能發生這樣的事情。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關係的行為。
但是,強姦罪不僅包括暴力和威脅,還包括“其他手段”。透過這些手段,使女性不敢抗拒、不能抗拒、或不知如何抗拒,一樣涉嫌強姦罪,比如利用女性醉酒沒有清醒的意識與之發生關係,均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
此案中萬晴已經醉得不省人事了,按照這個解釋,李軒似乎強姦罪沒得跑了,畢竟他是利用對方不能反抗、不知反抗。
可是令人沒想到的是法院判決李軒無罪!
萬晴怎麼都不敢相信這個結果。
法官解釋道,強姦罪屬於典型的故意犯罪,即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必須表現為“故意”,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屬於“過失”,則不構成強姦罪。
此案中房卡是萬晴主動給的,並非李軒透過不道德的手段得來的,是萬晴給錯了卡,導致了李軒會錯了意,按照正常人的邏輯,李軒也不可能知道萬晴是給錯了卡。
因此,本案中,在李軒的主觀意識裡,當萬晴主動給他房卡的那一刻起,他便始終以為萬晴為了業務能夠順利談成,自願的。
簡而言之就是案發當晚,李軒由於會錯了意,與醉酒熟睡中的萬晴發生關係,屬於誤判,主觀上屬於過失行為,而並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性,屬於“過失強姦”,因而並不構成強姦罪。
寫在最後
其實,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並沒有“過失強姦”這一明確的說法,它只是一種俗稱的叫法。
由於強姦罪在主觀方面必須表現為故意,因而對於那些主觀上屬於“過失”的行為,其實並不構成強姦罪,人們便將其俗稱為過失強姦。
李軒之前面對誘惑都是很理智的,可是這下子卻因為一時的貪戀失去了名聲,失去了工作,甚至家庭也搖搖欲墜,真的是不值得!
今日互動:你們怎麼看待李軒無罪的判決?如果你們是李軒,會去酒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