盆腔積血是否可以適用《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第5.7.4 h)條款

盆腔積血是否可以適用《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第5.7.4 h)條款

諮詢類別:技術資訊

諮詢人:天津市和平區檢察院 韓飛

諮詢內容:故意傷害案件中,被害人自行CT檢查發現盆腔積液、積血,但未做穿刺取樣,法醫鑑定中心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第5。7。4 h)條,認為其傷情構成輕傷二級。承辦人查詢發現,該條款規定是腹腔積血或者腹膜後血腫構成輕傷二級。且《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明確區分了腹部和盆部。問題一:是否必須經穿刺取樣檢驗方能認定被害人盆腔確係積血?問題二:盆腔積血能否適用腹部損傷的條款?

個人意見(理由和依據):腹腔和盆腔是相通的,在醫學上確有腹腔、盆腔的區分,同時廣義上的腹腔可包括盆腔。在診療過程中,CT檢查發現腹腔(盆腔)積血的情況下,通常會進一步進行穿刺或者剖腹探查以確定,但在CT檢查發現積血量很少的情況下,也可不做進一步的檢查。

解答專家張阿眾:1。原則上透過CT、超聲等無創檢查能夠確證的盆腔積血,穿刺等有創檢查並不是必須的。2。《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以人體部位分門別類,將各部位損傷程度由重至輕分為五個等級,既然腹部損傷和盆部損傷分成兩處,那麼對於腹腔與盆腔以狹義理解為宜,對於該部位分類下未涉及到的損傷,在鑑定損傷程度時應採用審慎態度。考慮到標準適用中可能會遇到未能涵蓋的損傷情況,標準制定者在附則中單獨設定了6。4條——本標準未作具體規定的損傷,可以遵循損傷程度等級劃分原則,比照本標準相近條款進行損傷程度鑑定。因此,盆腔積血鑑定如適用腹部損傷的5。7。4 h)條,應同時依據標準6。4條。(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