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害怕,求求你別打了”!這是一名14歲的女孩在被打之時求饒的話。可見這名女孩當時是多麼的恐懼和無助。
我們先來簡單看一下事件概要,如下:
陝西志丹縣公安局通報
事情發生的時間:7月18日
事情發生的地點:陝西志丹縣臧某娜的家中
核心人物:14歲女孩馬某(受害人),7名同齡女孩(施暴者),其中一名14歲的女孩白某茹有違法前科。
事情的起因:受害人馬某私下向臧某娜買了一部二手手機,後來不知何因,馬某又不不要了,找到臧某娜退回手機。為此兩人有了矛盾,臧某娜把想教訓馬某的想法告訴了白某茹,於是白某茹又聯合鄧某靜一起糾集了五名同齡女孩把馬某從家裡帶出,到了臧某娜的家中,遭受這無妄之災。
事情的經過:7名未成年少女對受害人
扇耳光、拽頭髮、腳踹、甚至錄影片
,真是不忍直視。
網上傳播馬某被打的影片
最後的結果:身體有淤青。由於受害女孩馬某的哭泣和求饒,身體上並未受到太多的傷,傷勢也不重,但其精神上所受到的創傷很難得到彌補。
馬某的傷情部分
這些打人的女孩也已經受到了治安處罰,其父母也承擔被打者因此遭受的人身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
從法律層面來看,這7名女孩的行為在法律上也很難得到“懲戒”。雖然打人的行為,錄影的行為,都屬於違背了《治安處罰法》的行為。但是,《治安處罰法》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
近年來,未成年犯罪數量呈上升趨勢,也正因為如此,國家修改了有關未成年人犯罪的有關法律條文。
去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透過
刑法修正案(十一)
。
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有這樣規定: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從陝西志丹縣公安局的通報來看,7名施暴女孩的年齡都是14歲左右。
年齡在12—14之間,要不要負刑事責任,要根據受害人的傷情狀況而定,但民事賠償責任肯定是跑不了的。
此外,受害人還可以就隱私權、名譽權、心理傷害等方面提出主張,要求其賠償。
未成年兒童被侵害事件,無論是在校園裡,還是在家裡,乃至在社會上都時有發生。為了減少和有效預防此類事件的發生,
@黃飛紅889
認為除了加強管理和教育外,關愛未成年兒童應六做到自身也應該學會自我保護。比如:
一要做到:在校園中好好學習,不逃學、不無故缺課曠課,更不能私自退學輟學。
在這次被傷害的女孩只有14歲,正是初中階段的孩子,雖然是暑假期間,但是也要合理分配學習與生活及娛樂。父母不給私下向別人購買電子產品,更不能玩手機遊戲上癮,從而影響自己的學習。
倘若受害人不買手機,又怎能發生這樣的事情呢?
二要做到:家長要及時關注孩子的學習、生活、娛樂等狀況和在校在家的情況,不可不聞不問或好多天才想起來關心。
本案中的受害者是瞞著家長向臧某娜購買手機,從而引發矛盾。試想一下,倘若孩子父母時常主動關心孩子,或許就能避免這樣的悲劇發生。
三要做到:父母不要讓孩子過早地步入社會,免得吃虧。
初中畢業後,孩子也不過15歲左右,尚未成年,倘若此時步入社會,不論是思想上,還是身體上,都是不成熟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容易上當受騙或受人欺負。
四要做的:謹慎交友,不交損友;
如果我們交友不慎,很有可能就會誤入歧途,甚至會影響一生。
五要做到:不要輕易聽信他人言論,要有自己的主見。
作為中學生,要有一定的是非辨別能力,千萬不要聽信他人言語,尤其是發財之道之類的。
如果錢那麼好賺,還要告訴你嗎?
六要做到:與人為善,不與他人發生口角。
作為年輕人,寧肯自己“吃虧”一點,也不要與人交惡,因為你不知對方究竟是什麼脾氣與秉性。
@黃飛紅889
認為,我們在譴責暴力的同時,也要做好反思工作。
14歲,雖然是在假期,家長也應該做好監管,不能任其玩手機,打遊戲,孩子外出一定要注意觀察和了解她的去向。免得孩子變成“受氣包”或“惹禍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