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前女友“不當得利”法官認定“兩廂情願”

本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海法宣)熱戀時承諾“我養你”,分手後卻變成了“我告你”,昔日情侶因財產糾紛在法庭相見。近日,海滄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

2019年3月,楊某與王某透過網路相識,見面後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但是最終兩人還是分手了。分手一年多後,楊某將前女友王某起訴至海滄區法院,要求她返還15。8萬元。

楊某說,和王某交往期間,王某經常以購物、生活開支等理由向他要錢。2019年4月17日至9月16日,索要款項累計15。8萬元。他認為這筆錢屬於王某不當得利應返還。

王某對“不當得利”表示異議,她認為兩人交往過程中贈送財物是人之常情。王某說,為了與楊某在一起,她放棄工作沒有收入,當時楊某承諾養她,每個月給兩三萬元生活費也是他自願的。

法官認為,楊某提交的轉賬憑證共有21筆,每個月數次轉賬,單筆金額少則1000元,多則1萬元,維持了5個月,因此雙方戀愛期間,楊某轉賬給王某屬於男女朋友之間表達情感的一種方式,而且楊某轉賬並非一次性,轉賬行為持續5個月,雙方之間的經濟往來不屬於不當得利。一審判決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楊某不服提出上訴,後又撤回,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解釋,依照法律規定,不當得利是無法律上原因而一方受益另一方受損害,受損與受益間有因果關係,顯然楊某與王某的情況並不符合。戀愛期間的轉賬,法律關係上可認定為借貸,或贈予、婚約財產糾紛以及不當得利等,不同的法律關係成立的條件、適用的法律規定均不同,建議雙方當時就要明確款項的性質,避免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