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引發法律問題解決之道

案例1

樹木和廣告牌傷人傷車,找誰索賠?

在臺風到來時,道路兩旁的樹木、樓宇懸掛的廣告牌被大風吹落而傷人傷車,遇到這類問題,該找誰索賠呢?

解讀

根據現行《民法典》,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家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通常,行道樹的管理人是市政園林部門,小區林木的管理人是物業。現實當中,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證明自家沒有過錯,就要證明其對林木已經盡到了管理、維護的義務。需要說明的是,很多時候,林木的折斷表面上是因為自然原因,不過實質上也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過錯有關。

舉個例子,有棵樹木長期傾斜,而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此不管不顧,後來樹木在大風中因傾倒或者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證明該樹木被撞傾斜後自己及時採取了防護措施的,就要承擔責任。同樣,路邊的廣告牌傷人,可以向廣告牌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追究責任,責任主體為廣告公司、廣告發布企業等。

如果是車輛損傷,車主又買過車損險,建議車主先報警、固定證據,然後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理賠後,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可向責任人追償。

案例2

颳風導致高空墜物傷車傷人,誰來“買單”?

解讀

現行《民法典》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案例3

如因颱風天氣導致企業停產,勞動者有工資嗎?

這次颱風“煙花”來襲,導致多地企業停產,勞動者未提供勞動,需要支付當日的工資嗎?

解讀

首先要明確的是,工資具有生存價值,其於勞動者而言,通常是勞動者唯一的生活來源,所以,國家和地方透過制定一系列特別法規,如《最低工資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浙江省工資支付條例》等對工資的支付給予特殊保護,非因法定的原因不得扣減勞動者的工資,所以,企業不得藉口因颱風停工扣減勞動者工資。

其次,從未提供勞動的原因看,根《浙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九條“颱風、暴雨、暴雪、道路結冰、霾紅色預警訊號生效期間,除國家機關和直接保障城市執行的企事業單位外,其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防災減災需要,採取臨時停產、停工、停業或者調整工作時間等措施;用人單位應當為在崗及因天氣原因滯留單位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措施。”的規定,企業此次的停工屬於依法停工,而根據勞動法的立法精神,一般因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採取司法強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等自身主觀原因導致未提供勞動,企業才可以無需支付工資。

反之,即便勞動者未提供勞動,但在以下兩種情形下,企業都應支付工資。一是勞動者享受法定權利的休假(包括病休),二是比如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者被選舉權等7種履行法定義務的情形,其中第7種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條也作了基本類似的規定)。雖然前6種規定的情形未包含颱風等自然災害,但可參照適用第7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4

搶險救災時受傷,算工傷嗎?

解讀

颱風襲來時,許多人仍堅守一線,哪裡有危險就往哪裡去,其中有搶險救災的,比如干部組織群眾轉移、道路搶修等。假如衝在一線的工作人員受傷,這種情況下,負傷的責任由誰承擔呢?

解讀

除了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以及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可被認定為工傷外,《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也屬於工傷的一種。颱風天因工作或搶險救災所受的傷,應當認定為工傷,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在工作時,因樹木傾倒、花盆墜落、高空墜物等原因導致受傷,除工傷補償外,還涉及到民事賠償責任。遇到這類情況,還可追究相關業主的侵權責任。

案例5

颱風天氣導致快遞延遲送達或毀損,誰該賠償?

解讀

關鍵在於根據購物平臺的規則賣家應當在什麼時間內發貨,若在合同允許範圍內恰好遇到颱風不能進行投遞,則不能定義為賣家違約。因為颱風天氣屬於不可抗力,相應的送貨上門日期可以順延。但是,根據訂單安排應當在颱風天氣之前就完成投遞的,但因賣家原因拖延到颱風天氣時才投遞的,則該投遞不能作為不可抗力而獲得順延,賣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6

颱風天氣導致合同履行遲延或解除,誰該承擔責任?

解讀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因當事人的過錯致使損害後果擴大的,當事人應就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在相關部門已對臺風煙花進行預警的情況下,企業需做好相應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因自身過錯而導致的違約責任。例如,《民法典》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因颱風導致遲延履行的,可以免除相應責任,但是根據合同約定應當在颱風天氣之前履行,但因一方原因拖延到颱風天氣時才履行的,不能免除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颱風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應當進行協商,選擇變更或解除合同。第五百九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