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8起不起訴案例看“找關係型詐騙案”的無罪辯護要點(系列5)

梁漢律師按:“找關係詐騙”是實務中比較常見的一類詐騙案犯罪型別,有的明顯構成犯罪,有的是否構罪存在較大分歧,有的則不構成犯罪。為了有助於大家更好的理解、區分該情形下的罪與非罪,筆者透過人民檢察院資訊公開網,收集了8篇不起訴案例,歸納總結出如下無罪辯點,以供參考。

從8起不起訴案例看“找關係型詐騙案”的無罪辯護要點(系列5)

一、行為人系中間介紹人,亦受他人矇蔽

二、被害人是否因行為人的行為而陷入錯誤認識存疑

三、同案人員供述與被害人供述不一致,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詐騙行為存疑

四、行為人與被害人各執一詞,無其他證據印證,無法證實行為人存在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五、涉案數額亦未查清

六、被害人對事情能否辦成具有心理預期,其是否因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存疑

七、僅同案一人指認行為人參與共謀,共謀證據不足

八、行為人是否託人走關係以及是否將關係費轉給受託人存疑

具體案例如下:

無罪辯點1:系中間介紹人,亦受他人矇蔽

審查要旨:本案的現有證據證實被不起訴人何某某隻是居中介紹人,且是在同案人曾某某、邱某某明確答覆其能夠“辦到”的情況下答覆被害人劉某某,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被不起訴人何某某主觀上有無非法佔有的故意及客觀上有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故本案中認定被不起訴人何某某涉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參考案例:惠陽檢一部刑不訴〔2020〕Z27號;

無罪辯點2:行為人是否虛構事實以及被害人是否因行為人的行為而陷入錯誤認識存疑

審查要旨:雖然被不起訴人許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在案證據不能證實許某某使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詐方法,不能排除被不起訴人許某某為了幫助被害人一方、透過違法方式找相關人員幫忙的可能性,並且被害人一方處分財物是基於自己本來的認識,並不是因為被不起訴人許某某的行為而導致陷入錯誤認識。因此被不起訴人許某某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的邏輯結構和犯罪構成要件特徵,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起訴條件。

參考案例:珠鬥檢公訴科刑不訴(2019)155號;

無罪辯點3:對於行為人是否存在詐騙行為,同案人員供述與被害人供述不一致,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詐騙行為存疑

審查要旨:本案的涉案金額張某甲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陳述不一致,被害人陳述被不起訴人有詐騙的行為,被不起訴人予以否認,供證不一,被不起訴人雖有詐騙的嫌疑,但經偵查機關兩次補充偵查後,至目前沒有充分證據證實被不起訴人張某乙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現有證據也只能證實被不起訴人張某乙在客觀上有幫助其母親張某甲寫收條及騎摩托車接送其母親等。因此,目前證據無法證實被不起訴人張某乙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參考案例:興檢訴刑不訴(2017)18號;

無罪辯點4:行為人與被害人各執一詞,無其他證據印證,無法證實行為人存在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審查要旨: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一,林某廣交給廖某甲的20000元,林某廣說是讓廖某甲幫其找關係擺平事情的,而廖某甲卻說這20000元是林某廣有事拜託其而借給他的。第二,許某交給廖某甲40000元讓他幫找關係減刑,廖某甲承認自己確實收了許某的40000元,但其是拿去幫林某廣找被害人調解,最後因被害人不同意而沒有成功。目前沒有其他相關證人的證言印證,雙方各持一詞,無法證實廖某甲存在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第三,許某於2019年12月9日中筆錄講述其與廖某甲之間屬於經濟糾紛,廖某甲已將6萬元歸還,其表示諒解廖某甲,希望公安機關對本案予以撤案。不符合起訴條件。

參考案例:浦檢刑不訴(2020)12號;

無罪辯點5:僅同案一人指認行為人參與共謀,無其他證據印證

審查要旨:該案中只有陳某供述她和師春某、劉亞某一起協商分工合作以安排郵政銀行工作為名向艾超等五人索要安排工作費用,再無其他證據支援劉亞某是否與陳某、師春某協商安排工作相關事宜,雖然在安排艾某等五人郵政儲蓄銀行時陳某給她13萬元好處費,但劉亞某並未實際參與陳某、師春某給被害人安排工作的相關事宜,且劉亞某夫婦主動參與相關被害人向陳某、師春某要賬,並向他們建議儘快報警。因此本院認為,從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劉亞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參考案例:子檢訴刑不訴(2019)1號;

無罪辯點6:不能證實行為人虛構了事實,涉案數額亦未查清

審查要旨:現有證據不能證實白**虛構了**礦業黑山礦區對外承包的事實,同時也未查清白**實際非法佔有財物的的具體數額。

參考案例:安市漢檢公訴刑不訴〔2019〕1號;

無罪辯點7: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詐騙行為人存疑;被害人對行為人事情能否辦成有一定的心理預期,其基於行為人的答應或者承諾辦事錯誤認為能辦成而處分財產,兩者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審查要旨: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第一,從客觀行為方面來看,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是否實施詐騙行為,事實不清。陳某某隱瞞真相、虛構事實行為不明顯,涉案黑茶、字畫的數量、價值無法確定,是否實施了其他欺詐行為存疑。

第二,從主觀方面來看,陳某某接收譚某某60萬元辦事費用,後用於炒股,其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因陳某某是否實施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從客觀難以推導其具以詐騙為目的非法佔有,故其涉嫌詐騙罪的主觀故意不明確。

第三,譚某某、何某乙處分財產與陳某某的行為之間無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譚某某與陳某某關於40萬元的約定,證實其對陳某某是否能辦成事情有一定心理預期,向陳某某送錢並非基於陳某某的答應或者承諾辦事錯誤認為能辦成而處分財產,兩者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結合張某某、譚某某、秦某某三人詐騙一案,陳某某答應譚某某為何某甲之事試一試後,張某某、秦某某又在何某乙、何知曉處收取現金,致何某乙損失擴大。因陳某某未實施詐騙行為,且介入張某某、譚某某、秦某某等人因素,何某乙繼續處分財產與陳某某的行為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第四,陳某某與譚某某無詐騙共謀,故二人不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

第五,何某甲被判緩刑與陳某某、逯克宗、楊厚武等人有無關係,陳某某是否涉嫌其他犯罪無法排除。

綜上,現有證據證實,譚某某請託陳某某幫忙找關係撈人的客觀事實存在,但認定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行為是否觸犯其他有關法律,現有證據亦不能證實。

參考案例:秦檢一部刑不訴〔2021〕12號;

無罪辯點8:行為人是否託人走關係以及是否將關係費轉給受託人存疑

審查要旨:現卷內無證據證明馬某某是否委託王某某給被害人的兒子辦理工作調動的事,是否將被害人轉來的四十萬元交給王某某。因而,其是否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是否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參考案例:西檢未檢刑不訴(2016)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