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京牌小客車指標到期想拿回,男子竟起訴車管所違法登記

李某將自己的京牌小客車指標出租多年,租約到期後因無法聯絡到車輛實際使用人,李某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訴至法院,要求拿回車輛指標。該案經過一審、二審,李某的訴訟請求均被法院駁回後,李某不服又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獲悉,近日北京高院作出再審行政裁定,對此類案件“一錘定音”:李某的再審申請亦被駁回。

出租京牌小客車指標到期想拿回,男子竟起訴車管所違法登記

資料圖 記者 饒強 攝 圖文無關

出租小客車指標

租約到期為拿回指標起訴車管所

此前由北京三中院作出的終審裁定書顯示,經一審法院查明,李某與案外人高某於2013年6月14日簽訂協議,約定李某將自己的京牌小客車更新指標租給高某,時間為2013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租金15000元,並約定李某協助對方辦理有關車輛手續。上述協議簽訂後,李某將其車輛指標及身份證件交由高某。

此後,分別在2013年8月29日、2013年10月16日、2013年11月15日、2015年1月6日、2016年9月5日,案外人使用李某出租的車輛指標在市車管所辦理了機動車註冊或轉移登記5次。

按照上述協議約定,指標出租至2019年6月13日到期。由於李某已無法聯絡到車輛實際使用人,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車管所的車輛登記違法,同時要回車輛指標。

法院兩審裁定駁回李某起訴

李某不服申請再審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的起訴已超過兩年的起訴期限,且本案被訴的車輛註冊登記行為系李某違法計程車輛指標產生的一系列登記行為之一,該車輛指標的出租,影響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的合理、有序增長,頻繁的車輛登記行為擾亂了機動車登記秩序。因此,李某並不存在行政訴訟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據此法院裁定駁回了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於李某計程車輛指標的違法行為,一審法院還建議市車管所作為車輛登記管理部門向車輛指標管理部門移送案件線索,督促車輛指標管理部門依據上述細則規定,對車輛指標所有人計程車輛指標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李某不服該結果上訴至三中院。三中院經審理亦認為,李某針對被訴機動車登記行為提起的訴訟,不具有透過訴訟程式保護其訴訟利益並解決其實質爭議之必要性,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終審駁回其上訴,維持了一審裁定。

終審裁定作出後,李某又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

北京高院再審裁定“一錘定音”

李某再審申請被駁回

近日,北京高院作出再審行政裁定,可謂對此類案件“一錘定音”。

李某申請再審時提出,其出租的是車輛,而非車輛指標,不違反法律規定。且他在2019年6月才知道被訴登出行為,並未超過起訴期限。

北京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審查,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方有權依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參照《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對於涉嫌釋出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指標等相關資訊,由指標管理機構對相關行為人的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資訊系統賬戶暫停三個月開展調查。對於經公安、司法機關及指標管理機構等調查確認有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行為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公佈指標作廢;已使用指標完成車輛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指標作廢。同時三年內不予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北京高院裁定指出,本案中,李某出租小客車指標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機動車登記管理秩序,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存在透過本案訴訟予以保護的合法權益。據此,北京高院駁回了李某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