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法律系列:在監獄服刑,管教民警在教育中可以打服刑人員嗎?

作者:張毅,經濟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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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法律系列:在監獄服刑,管教民警在教育中可以打服刑人員嗎?

作者遇到一個家屬的諮詢:她丈夫在監獄服刑期間,因為在勞動中做錯了事,被管教民警當眾扇了幾耳光,她想知道,管教民警到底能不能因為服刑人員犯了錯誤而打人?管教民警打人要不要負法律責任?有哪些途徑能維護其丈夫的合法權益?上面是三個問題,容我根據法律規定一一分析解讀。

對於前兩個問題,許多看過香港電影(比如《監獄風雲》《黑獄斷腸歌》等監獄題材)的可能會覺得好像管教有打人的權力,實際上,在現代法治國家,幾乎都禁止這種類似私刑性質的毆打懲罰,也就是管教不能打人。

監獄法律系列:在監獄服刑,管教民警在教育中可以打服刑人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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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上面的問題,我特意打電話問了在南方某監獄從警的朋友,我把情況一說,他就笑著說:這肯定是北方那邊的監獄吧!規定肯定是不能打服刑人員,這邊打了很麻煩的,被投訴的話,打人的管教要被調查、寫說明,弄不好還有個處分什麼的,等於給自己找個麻煩事,所以服刑人員犯了錯,直接按照規定處罰處分就行了,禁止跟家裡通訊、見面、關禁閉等,這比打人有效多了,威懾力更大。

朋友的回答也是不能毆打服刑人員,我又找了相關的規定:

1。 1994年12月29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四條規定了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的9種行為,其中第5種是“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服刑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

2。 1999年5月31日,司法部印發《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司發通[1999]053號),第五條規定了給予處分的種類,第八條規定了20種應當追究過錯責任的情形,其中第二款就是“本人或者指使、放任他人毆打、體罰、虐待服刑人員、勞教人員或者濫用警戒具的”。

3。 2006年2月14日,司法部印發《監獄人民警察六條禁令》《勞教人民警察六條禁令》(司法電[2006]第3號),《監獄人民警察六條禁令》的第一條禁令就是“嚴禁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服刑人員”。

4。 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的《監獄和勞動教養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第25號),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毆打、體罰、虐待或者指使、縱容他人毆打、體罰、虐待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致死的”,給予開除處分;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毆打、體罰、虐待或者指使、縱容他人毆打、體罰、虐待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上述法律法規均明確一點:管教民警沒有私自毆打服刑人員的權力,對於服刑人員犯錯誤的,應該根據不同的情節,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的處分,而這種處分將影響到計分考核,最終影響的是減刑、假釋。

下次再聊聊,如果被管教民警毆打了,被錯誤進行了處分,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以上內容是張毅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基於實務案例的研究,以期幫助更多的法律需求人員,供同行交流學習;歡迎關注作者,瞭解、學習更多刑事經驗)

作者:張毅 律師

編輯:君博 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