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門禁不得強制用生物資訊識別

去年以來,我市多個住宅小區物業安裝智慧門禁系統,甚至強制業主採用人臉識別、指紋識別方式進出小區,引發部分業主強烈抵制和市民廣泛熱議。筆者認為,指紋、人臉等生物資訊屬於高度敏感個人隱私,應當禁止物業採集和使用。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於個人資訊有明確的保護要求。《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就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保安,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刑法也規定,不經同意而非法獲取,或者將合法取得的個人資訊出售或提供給第三方,此類行為均涉嫌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二、業主使用個人生物資訊進出小區不符合必要性原則。《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29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業主出入小區是不是必須要“刷臉”呢?顯然不是。一方面,大部分小區的業主都辦理了門禁卡,提出“人臉識別”是物業管理公司的單方措施;另一方面,“人臉識別”也不是進出小區的必要前提,而所有個人生物資訊的採集必須符合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三、杭州成為全國在物管條例中首個明確禁止物業強制人臉識別的城市。2020年修訂後的《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得強制業主透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資訊方式使用共用設施裝置”“強制業主透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資訊方式使用公用設施裝置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建議我市修訂物業管理條例,將物業禁用生物識別資訊的相關內容進行完善。

四、2021年4月9日,備受關注的“人臉識別第一案”迎來了終審判決。被告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被判刪除原告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資訊和指紋識別資訊。個人資訊的法律保護,很多時候只是停留在紙面上。“人臉識別第一案”的判決告訴我們,可以勇敢地向人臉識別說“不”,該案尋求的不僅是個體權益的私力救濟,也是對所有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積極提醒。

五、“人臉識別”等生物技術的濫用會帶來極大的社會危害,應當進行嚴格監管和限制。生物識別是偉大的進步技術之一,它所依賴的是每個個體的生物特徵,如虹膜、指紋、掌紋、靜脈等,也被稱為“人體密碼”。與數字密碼不同,生物特徵是人無法改變的生理特徵,是人的最後防線。生物識別資訊作為敏感的個人資訊,深度體現自然人的生理和行為特徵,具備較強的人格屬性。

筆者認為,小區物業管理部門擅自安裝、使用生物識別資訊,採集主體、使用目的不明,會將業主的個人資訊置於極大的風險之中,一旦被洩露或濫用,將可能導致個人受到歧視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不測危害,更應加強監管、謹慎處理和嚴格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