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野&雜談」國美查上班摸魚,算侵犯隱私嗎?

「視野&雜談」國美查上班摸魚,算侵犯隱私嗎?

堂堂國美控股集團,跟員工上班“摸魚”——刷抖音、聽音樂、逛淘寶,槓上了。

網傳一份來自國美控股集團的內部檔案截圖顯示,國美對員工在辦公區域的“非工作流量資訊”進行了摸排,什麼部門、什麼員工,看了多久的騰訊影片,用了多少流量刷抖音,從這份通報上看得一清二楚。

國美對於這些“摸魚”的員工還做出了處罰——

其中10名非外包員工,給予公司全員警告並行政處罰2分;對於外包人員,做清場處理,不得二次外包駐場。

對此,國美相關負責人迴應稱該檔案確實存在,“站在公司的角度,一定會遵循員工手冊,對員工進行一定的管理。”

其實,這次國美做的“流量摸排”相當有“技巧”,只公佈員工的手機流量的網站分配,展現出的是這些員工在上班期間刷了抖音、看了京東、逛B站,而不是直接指向具體的瀏覽內容,以及網站登入密碼等資訊。

「視野&雜談」國美查上班摸魚,算侵犯隱私嗎?

即便如此,這份流量摸排通報還是看得打工人們“背上一涼”,腦補出一份領導們的 “死亡凝視”。

當然,輿論最關心的還是,國美這麼監控員工的網路瀏覽內容合法嗎?以此作為證據處罰員工,違反勞動法嗎?

用人單位監控員工手機或者電腦瀏覽內容,一直有很大爭議,畢竟,手機、電腦是現代人最大的隱私。

勞動者只是“賣給單位8小時”,不是籤的賣身契,隱私屬於公民的專屬性的人身權利,是不允許讓渡的,籤合同也不好使。

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是指透過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最高法、最高檢在《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公民個人資訊”界定為——

“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通訊聯絡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按剛剛施行的《個人資訊保護法》的定義,個人資訊是——

“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資訊,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資訊。”

從這個角度說,賬號密碼、行蹤軌跡等可識別的資訊,屬於“個人資訊”,但是,透過網站流量摸排,查出員工刷了多少流量的抖音,本身很難算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

而且,國美還可能提出冠冕的理由,這是企業在履行《網路安全法》所明確的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當然,國美到底有沒有盯著員工在抖音看了哪個小姐姐,在淘寶上下單了什麼物品,這個還真不好說。

只能說員工的“心理陰影”已經有了,手機再也不香了。

進一步而言,國美摸排員工的“非工作流量”不算侵犯隱私的違法,但不代表這樣做在企業管理上就完全站得住腳。

俗話說:三流企業抓考勤,二流企業抓質量,一流企業抓創新。國美這樣的老牌企業跟員工手機裡的流量槓上,那也說明內卷有多嚴重。

現代企業特別是國美總部這樣的智力密集型企業,員工付出的勞動並不是以計件來衡量勞動量的,人不是機器,高強度的腦力活動之下,不可能沒有休(摸)息(魚)的時候,上班刷手機、“帶薪如廁”,只要沒有影響,本身也談不上過錯。

而且有的員工邊“擼程式碼”邊聽音樂,能算“摸魚”嗎?

就法言法,單純以“非工作流量”摸排,不足以證明員工構成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人類歷史上曾有一套喪心病狂的“泰羅工作制”,20世紀初,美國工程師弗雷德裡克·泰羅搞出一套要求勞動者“精確到肌肉動作”的勞動模式,徹底擠壓了“摸魚”的可能性,結果勞動者沒多久就被“用殘”了,泰羅制也被打上了“把工人變成奴隸”的黑色烙印。

抓員工考勤當然是企業的權力,但是,企業本身也有KPI的考核機制,不必死盯著手機流量,否則,企業文化透著一股周扒皮式的精明,並不利於激勵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