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技對勞動爭議解決帶來的新挑戰

(一)電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

目前已經有一些企業嘗試與員工簽訂電子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電子勞動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電子勞動合同是等同於書面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對於勞動合同的形式有著嚴格的規定,根據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者簽訂書面合同,否則用人單位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電子合同是可以解釋為書面合同的。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同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子簽名法》第四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但是,勞動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合同,是受勞動合同法調整的,並不當然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關係,而勞動合同法的主體間並非完全平等,勞資雙方之間還具有人身從屬性等特點,這也是當時立法時沒有將勞動合同納入合同法調整的重要原因。

由於勞動合同並不當然適用合同法的條款,有人認為應當對書面勞動合同作限縮解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側重於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糾正失衡的勞動關係,與合同法相比有更濃重的國家干預的色彩,因此強制性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而電子合同相比書面勞動合同製作簡單、簽章易複製、文字內容易修改、證明力要求高,可能會不利於勞動者的權利保護,有悖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初衷。

實踐中,有不少勞動者以電子合同不屬於書面合同為由,向用人單位要求雙倍工資的補償。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關於電子合同是否算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由於涉及合同法與勞動合同法銜接適用的問題,在沒有正式的法律檔案予以明確規定情況下,還是存在爭議的。實踐中,需要透過對合同內容的全盤考察,看其是否具有勞動合同的必備要素來判斷是否構成勞動合同。比如2009年上海松江區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糾紛中,用人單位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將勞動合同期間、報酬、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等內容進行了確認,勞動者也以郵件回覆表示可以隨時到崗。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發出的郵件系要約,勞動者的回郵系承諾,且郵件內

容已經對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權利義務明確,判定雙方勞動合同成立。而2015年上海市靜安區另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爭議焦點為勞動者在人社局官網上辦理的勞動合同備案,是否算簽訂了勞動合同。法院認為,原告在網上備案登記僅是對用工資訊的備案登記,未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不具備合同形式,內容也未包含勞動合同必備的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及地點、勞動報酬等內容,故原告提出雙方已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主張不成立,原告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擔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因此,雖然目前多數觀點認為電子合同可以在法律上解釋為書面合同,效力相同,但在實際認定中還是有所差異。電子勞動合同的效力一般還需要透過證據和解釋加以補強才可能被確認。

(二)電子證據的證明力

勞動用工管理與新科技的交織越來越密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發生爭議時,電子證據往往會成為成敗關鍵。

隨著三大訴訟法及其解釋的修改,電子證據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種類已經得到確認。但是在勞動爭議領域,如何證明電子證據的真實性是巨大的挑戰。比如,用人單位根據考勤系統列印的紙面考勤記錄、電子郵件列印輸出的紙面記載等,經常會被質證一方以其並非“原件”而不予認可,不被採納為定案證據。

那麼電子證據的證明力究竟如何呢?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資料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作為新科技下的新型證據種類,電子證據彷彿帶有與身俱來的真實性疑問。勞資雙方對電子證據是否屬實、是否有偽造、變造等問題非常容易發生爭議。有關電子證據是否可靠存在兩種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電子證據易失真,極易篡改、變造。比如有些法官認為“計算機儲存的材料或者資料的可修改性非常大,內容可以隨意變更,任何人都可以進行任意修改”、“被告未予認可,無其他證據佐證,又系電子證據,未經公證,無法證明證據的合法來源,本院對其真實性難以認定”;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電子證據很可靠,雖然電子證據表面上看起來很容易修改,但每一次的資料修改都可以透過技術手段查到痕跡,反而比紙質材料更加可靠。比如一張照片看起來很真實,但可以透過技術鑑定判斷其是否有任何被修改的痕跡。比如普通簽名很容易偽造,而電子簽名技術則有多項防篡改技術加持,以確保簽名未改、原文未改。從整體上看,“易失真論”已成為絕對主流的觀點。

電子證據的真實性疑問主要米自;米源存疑、複製件是否與原件一致存疑、是否未修改存疑。

有關複製件的疑問也是電子證據真實性繞不開的話題。根據原件規則和最佳證據規則,當事人以複製件代替原件提交的,必須提交基礎證據證明覆制性的可靠性。由於電子證據是以資料形式儲存的,通常需要以列印件、影印件、截圖、拍屏照片、網頁快照、刻盤、公證書等方式作為證據提供。如何證明覆製件與原件一致成為舉證時最大的難題。如果不能證明覆製件與原件一致,就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在江蘇省常州市的一個案件中,公司與員工簽署了書面勞動合同,並拍照存在了電腦中。後來員工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主張雙倍工資,但由於合同原件因管理不善遺失,公司只能提供勞動合同電腦照片列印件用來證明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法院認為因該列印件非勞動合同原件,且公司無法提交勞動合同原件以供核對,又無其他證據可以印證,員工對該列印件不予認可,故其真實性無法認定,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如果提交的是電子證據的影印件,還存在如何證明原始電子資料做過任何修改的難題。在某勞動合同糾紛案中,用人單位提交了考勤記錄的列印件,法院認為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記錄與儲存於資料庫的電子考勤資料相一致,且電子資料未被修改。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事實上,前述關於電子證據的修改難易與否的觀點分歧其實是混淆了電子證據原件和影印件的差異。對於電子證據易修改的觀點往往是對電子證據影印件的看法而非對於電子證據原件本身。即使能證明覆印件與電子資料原件一致、電子證據是否沒有任何修改也往往會被當事人質疑。比如用人單位出具公司考勤記錄的列印件,勞動者會質疑,用人單位可以對其系統從後臺進行修改。而原始資料未修改的證明難度很高,涉及一些專業知識,往往需要透過專業的機構鑑定才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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