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曉彤曝光與陳翔的電話通話錄音——這事你怎麼看?

毛曉彤曝光與陳翔的電話通話錄音——這事你怎麼看?

終於忙完一天的工作,剛想關好電腦,上床睡覺,只是習慣性地掃了一眼某新聞入口網站,一則新聞橫空踹入眼簾:《毛曉彤陳翔錄音曝光 女方質問男方為何光上身》……

完了,這覺沒法兒睡了——這年頭兒總是半夜漫天飛大瓜,啥也不說就一個字:“真敢幹!”

不廢話了,直奔主題:

這麼幹合法嗎?

——元芳,你怎麼看?

毛曉彤曝光與陳翔的電話通話錄音——這事你怎麼看?

翻書本、敲黑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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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律依據

毛曉彤曝光與陳翔的電話通話錄音——這事你怎麼看?

根據我國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

· 其第九百九十條

明確將“隱私權”作為人格權的一個法定方面加以保護。

其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規定“

隱私

”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

不願為他人知曉

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參考資料: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4/12/id/142339。shtml

· 其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三)拍攝、窺視、竊聽、

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五)

處理他人的私密資訊。

關於毛曉彤曝光與陳翔的電話通話錄音的具體內容,網上到處都是,恕不在這裡重複。只是如果這個通話的內容,從常理看來顯然是兩位當事人就雙方之間感情進行的私密性談話。那麼,根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就屬於雙方當事人的隱私範疇。當然,一方當事人願意將其自己在私密電話中說過的話公之於眾,在法律角度是其對自己的相關隱私權的主動放棄(及主動處分行為),是合法行為;但是,如果其在公佈自己說過的話的時候,同時也將電話通話中另外一方說過的話也公之於眾了,除非對方同意公佈,否則這種未經允許的公佈他人私密電話交談內容的行為,按照上述《民法典》的規定,可能涉嫌侵犯對方的隱私權,對方可以依法追究公佈一方的隱私侵權責任。

這裡可能有人認為,毛曉彤和陳翔都是公眾人物,所以她們之間的對話,尤其是具有很高的新聞、娛樂價值的內容,應該是屬於公眾可以分享和消費的文化產品範疇,不至於上綱上線到侵犯隱私吧?從當代社會“娛樂至死“的生活哲學的角度來看,或者在感性上,我某種程度上也這麼看——只可惜法律不這麼看——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公眾人物也不例外。也就是說,因為毛曉彤和陳翔之間的電話通話內容,其通話的動機、意圖和內容,在通話的時候,雙方當事人在主觀上都很可能是希望其應該保持在兩人之間這個及其有限的私人空間範圍內的,尤其是對於陳翔而言,可能更是這樣(因為這哥們當時是捱罵矬半截兒那個)。因此,當事人對於這個電話通話的內容,至少在當時,尤其對於陳翔(可能到現在也是如此,除非他改變主意)是不希望別人知道的。如果是這樣,則上述的”公眾人物“、”娛樂產品“這樣的理論就站不住腳了,最後對這件事的法律分析和處理,還是要回到依據現有民事法律規定的基本點上來。

當然,實踐中也有不同的觀點,比如,據早期某新聞所報道,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未來法治研究院副院長、副教授丁曉東對該類曝光行為就持不同觀點,他認為,如果曝光行為不是為了刻意貶低他人人格,則相關行為不宜認定為侵犯個人隱私,而應視為向公眾尋求輿論救濟的一種途徑。但問題是,這個觀點的提出是在《民法典》生效並開始實施之前。其在目前在法律上是不是還站得住腳,值得探討。

在這方面,還是有一些案例可以參考的,比如《雙方分手後被公佈私人資訊,法律上構成侵害他人隱私權》(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9356739143498706&wfr=spider&for=pc),酒店房間外偷錄領導的通話內容,併發給了公司其他領導(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4714165104766496&wfr=spider&for=pc),關於張鈺有沒有權力公佈黃健中性醜聞的證據的探討(https://www。chinanews。com/yl/yrmt/news/2006/09-13/789419。shtml),等等。

二、可能的法律後果

毛曉彤曝光與陳翔的電話通話錄音——這事你怎麼看?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在法律上和理論上,曝光陳翔私人通話內容的行為,侵犯了陳翔的私人空間,以及他對與自己直接相關的私密資訊的法定權利,因此陳翔在法律上有權要求披露方立即停止侵害(停止繼續披露)、排除妨礙(盡力消除已經披露的內容)、消除危險(排除該披露行為可能對陳翔造成的不利或損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六)偷窺、偷拍、竊聽、

散佈他人隱私的

真心希望任何昔日的恩愛情侶不要走到這個份上。

毛曉彤曝光與陳翔的電話通話錄音——這事你怎麼看?

(謹此宣告:本文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任何與本文題述問題有關的法律諮詢,建議諮詢國家批准執業之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