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避稅”死路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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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小案例,這樣“避稅”死路一條!

這樣“避稅”死路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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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大家知道,支付自然人勞務報酬不超過800元的,個稅為0元。

王某8月份給一家公司提供設計勞務,一共設計費5600元,為了少繳補繳勞務報酬的個稅,王某讓這家設計公司在8月份分次支付,每次700元,分8次在一個月內支付。

點評

支付方照樣要代扣自然人王某的個稅,這樣“避稅”死路一條!

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勞務報酬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專案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這樣“避稅”死路一條

案例二

大家知道,自然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分紅的時候需要代扣20%個稅。

王總是一家設計公司股東,為了規避分紅高額的個稅,王總每年都是以借款名義拿走分紅,企業賬面上常年掛賬“其他應收款-股東王總”。

點評: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常年借款不還,視同股息紅利,因此以借款名義拿走分紅,這樣“避稅”死路一條!

點評

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常年借款不還,視同股息紅利,因此以借款名義拿走分紅,這樣“避稅”死路一條!

參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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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大家知道,無法支付的款項應屬於營業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某設計公司賬面上有一筆“其他應付款-劉劉”1000萬元,常年掛賬無法支付,但是又不想轉為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會計直接轉為了“資本公積”。

點評

由於劉劉不屬於設計公司股東,因此不管是轉為營業外收入還是資本公積,都應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來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避稅”死路一條!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

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