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轉錢,一邊被綠,空姐事件男主的“悲劇”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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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轉錢,一邊被綠,空姐事件男主的“悲劇”人生

本文不談道德!本文不談道德!本文不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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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梳理

本次事件的男主人公,來自湖南長沙,與前妻一同創業十年,結婚六年,有三個孩子。

女主人公,是國內某航空公司的兩艙乘務員。

這位來自湖南長沙的帥哥因為與前妻和平分手並簽訂了離婚協議,某日(是否在離婚後無法證實)在街上偶遇女主莊,經過2至3天的交流,雙方開始了約會,在短短的3個月的戀愛時間內,雙方各幹了以下這些事兒:

男主:瘋狂的給莊轉賬、買車、滿足各種消費需求,金額接近100萬元

女主:多次和前男友們微信約見面、帶同事回家過夜、最後悔婚

女主戀愛期間的的行為在被發現後,由其母親出面調停,男女雙方簽訂婚前協議,“婚前事情一筆勾銷,婚後出軌方淨身出戶,如有家暴現象立刻終止婚姻”。

婚前協議簽訂後,男方繼續開始轉賬,給女方父親買手機,定房屋裝修風格,女方最後悔婚。

上述事宜前後時間累計3個月左右,詳情見男主自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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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事件中的法律要點

(一)如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給女方轉賬,該款項屬於什麼性質,可否要回?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除有特殊規定外,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對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在共有關係沒有解除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分割。

本案中,男主未提到其與前妻的財產屬於夫妻分別所有制(即夫妻的錢分開用,各自處理各自的財產),因此,我們認為男主與其前妻的夫妻共同財產並無特殊約定,應認定為雙方對夫妻財產具有共有關係,故男主前妻對男主贈與女主的財物具有完全的共有權益。

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將共有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不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關於“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其贈與行為無效;另外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故在男主尚未離婚時,男主的前妻有權主張男主贈與女主財產的行為無效,起訴女主返還因贈與行為取得的相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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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方離婚後給女方的轉賬或高額支出是否可以要求返還?

在男主離婚後,男主的轉賬行為的性質就發生了變化,從本案中男主的自述我們可以看出,男主如此瘋狂的轉賬行為具有強烈的目的性,就是為了和女主結婚,故款項的性質應當視為彩禮。彩禮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由男方給付給女方的,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對於彩禮的金額,我國沒有相關的法律和政策,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在本案中,在男女主婚前協議簽訂前,需要透過兩個人的聊天記錄反映是否以結婚為目的,在簽訂婚前協議後,可以非常明顯的可以認定雙方有明確的結婚意向,故男主在整個戀愛期間段向女方所有的轉賬、高額支出如可以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那麼在女主悔婚後,男主可以主張返還前述款項。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也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但是,在戀愛期間的正常合理消費,以及明確為借貸的款項,或明確表示愛意的贈與,沒辦法主張返還。

此事出後,網友紛紛評論“倆人都不是什麼好東西,一個是渣男,一個是撈女,絕配”!但感情的事情講不清楚,能講清楚的,只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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