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幾個月熱水器出問題,維修費180元房東只願出100元,與租客起爭執打傷女子

一男子與女友到重慶工作,租下了一個小屋,入住幾個月後,某天晚上洗澡時發現熱水器壞了,男子便通知房東安排人來修理,房東同意了。沒想到修好後,付錢的時候房東卻反悔了,說這個錢不能全自己出,男子要給80元。

這次維修一共花了180元,男子告訴房東熱水器有問題後,房東還特意來現場看了一下,然後叫來師傅進行維修,但結賬時卻不肯付錢,表示自己只願意出100元,剩下80元要男子支付。

租房幾個月熱水器出問題,維修費180元房東只願出100元,與租客起爭執打傷女子

女朋友將房東的意思轉告給男子,男子火冒三丈,說怎麼樣都不可能給錢,熱水器並不是因為他們的原因出現問題,而是屬於自然損耗,費用自然要由房東全付。隨後告訴女朋友:如果房東還找她要錢,就讓房東找自己。

第二天,房東聯絡了兩個人,表示要一起商量分攤維修費的事,男子便和女友趕去和房東協商。

房東帶了兩個人一起,見面就拿出收據,要男子給錢,男子一聽就急了,搶過收據用力丟在地上。房東見狀也瞬間怒了,衝上前去搶過男子的手機,兩邊就開始廝打起來,在雙方糾纏的過程中,男子女朋友還被抓傷。萬般無奈之下,只得請來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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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簡單的電器維修費用,引發這麼大沖突,讓人感覺有些無語,為了80塊錢驚動警方,確實也很小題大做,那麼這一筆維修費到底應該由誰支付呢?

房東的意思是本來就應該由租客來支付,自己把房子租給男子時,裡面一切都是正常的,包括熱水器,現在在男子租房期間出現問題,自然應該由男子支付維修費用,自己願意掏100元都算良心了!

男子則不同意這種說法,他認為熱水器雖然在自己手上出現問題,但是並不代表是自己責任,電器等物品本身就有自然損耗,自己沒有違規操作或者故意損害的行為,不可能賠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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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關於這個問題,《民法典》中有詳細的說明:

《民法典》710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713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所以,除非有證據證明熱水器是男子或者他女朋友人為損壞,否則他們不需要承擔維修的費用。根據維修師傅的判斷,人為熱水器並無人為損壞的痕跡,那麼180元應該由房東全掏了。

有過租房經歷的朋友都知道,租房過程中發生物品的損壞非常常見,畢竟類似電器、傢俱等物品都存在自然損耗,一旦出現維修等問題,相關費用先按合同規定來,如果合同裡沒有規定,則根據民法典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所以,這裡提醒所有朋友:租房時一定要確認好相關責任和劃分,尤其是涉及到費用分攤的問題,需仔細確認後再簽字,否則後期一旦出現問題,便會陷入糾纏不清的境地。

大家覺得這個錢應該誰來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