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民航局飛標司印發了
關於對《空中游覽》諮詢通告徵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通知,為準確貫徹落實“放管結合、以放為主”的通航管理政策,在“分類管理”的基礎上,重點加強載人載客類通航執行事中事後監管,有效應對載人類執行系統性風險逐漸累積的形勢,在綜合研判體驗飛行等活動特點和風險的基礎上,飛標司結合行業調研意見修訂了《空中游覽》諮詢通告並向行業和社會公開徵集意見。據介紹,
本次修訂吸收了前期空中游覽部分執行要求實施指引的答覆意見,從資質要求、適航要求、執行區域、氣象標準和飛行實施等方面,
進一步完善了體驗飛行安全執行標準
。本次意見徵集截止時間為
2021年8月20日
。
根據徵求意見稿,
空中游覽是指以取酬為目的,在航空器中實施的以 觀光遊覽為目的的飛行活動,包括異地短途觀光。
局方在判斷某一飛行活動是否屬於本文定義的空中游覽時,應同時考慮以下因素:
(1)是否是出於個人意願實施的以取酬為目的的空中游 覽飛行;
(2)是否為參加空中游覽飛行的乘客提供
解說
,解說應 包括飛行路線所涉及的地面(或水面)上有觀賞價值的區域 或地點;
(3)執行區域和遊覽路線;
(4)運營人實施此類飛行的頻次;
(5)空中游覽飛行是
作
為團體或個人觀光內容的一部分
;
(6)是否因為旅遊景點附近的能見度太差,無法達到觀 光遊覽目的,而取消已計劃的遊覽飛行;
(7)是否允許乘客對航空器進行飛行操縱體驗;
(8)局方認為適用的其他任何因素。
異地短途觀光是指以空中觀光遊覽為目的,載運 乘客從 A 起降場地到 B 起降場地的飛行,此飛行活動可視為 空中游覽的一種形式。
異地短途觀光需滿足下列條件:
(1)在實施異地短途觀光時應以空中觀光遊覽為目的,
不得向公眾傳遞短途運輸的任何資訊或誤導公眾認為此類飛行即為短途運輸;
(2)不得對外公佈固定的起飛降落時刻;
(3)兩個起降場地的距離在 40 公里之內;
(4)實施異地短途觀光的航空器應為飛機和直升機,且 適航審定的乘客座位數(不含駕駛員座位)少於 9 人。
體驗飛行是指在航空器中實施的飛行活動,但
不以觀光旅遊為目的,而是以熟悉、體驗航空活動
,特別是駕駛艙感受為目的,是弘揚航空文化、普及航空知識的常見活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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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