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駕駛違法由所有人管理人承擔 深圳審議智慧網聯汽車新規

無人駕駛違法由所有人管理人承擔 深圳審議智慧網聯汽車新規

易車訊

日前,從相關渠道獲悉,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今日審議了《深圳經濟特區智慧網聯汽車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其中規定了無駕駛人的智慧網聯汽車發生違法時,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違法責任,但對其進行處罰時,不適用關於駕駛人記分的規定。

據瞭解,作為新興產業,智慧網聯汽車將在未來佔據重要地位,為確保智慧網聯汽車產業的健康有序高質量發展,避免出現短期投資過熱等不利於產業長期可持續發展的情況,有必要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和引導。為此,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三次會議今日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智慧網聯汽車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要求市人民政府制定智慧網聯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最佳化智慧網聯汽車發展環境的固定。

《條例(草案修改二稿)》重新梳理了有關道路測試和應用示範的條文,要求為杜絕安全隱患,明確規定必須先取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臨時行駛車號牌,方可在深圳市進行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同時,根據相關企業的要求,以專門條文鼓勵有條件的智慧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建設道路和交通場景模擬模擬平臺,開展模擬測試和技術驗證。

《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保留了五項要求中比較明確、具體、重要的三項,又根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即將修改的情況,授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智慧網聯汽車登記的具體辦法。

此外該條例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生產者、銷售者有義務向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或者乘客提供及時、全面的技術支援或者救援服務,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為了確保這項規定得到遵守,專門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例(草案修改二稿)》還明確了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

《條例(草案修改二稿)》相應調整了對應的表述和規定,規定無駕駛人的智慧網聯汽車發生違法時,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違法責任,但對其進行處罰時,不適用關於駕駛人記分的規定,關於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的規定只適用於依法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智慧網聯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