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依法享有什麼權利的不確定,或是導致勞動法成紙上談兵原因

人社部與最高人民法院上週公佈10個超時加班的勞動權益爭議案例,勞動者都獲得勝訴。值得關注的是公佈時機,跟提出共同富裕需要保障勞動者合法收入相配合。政府終於依法出手保護勞動者權益,然而,現在需要保障的,更多是以自僱方式提供服務而沒有勞務合同的員工,這些因應網際網路興起而派生出來的勞動者權益問題,存在法律模糊地帶,需要政府積極解決,儘快健全勞動者的申索和仲裁機制,將共同富裕成為勞動者可望且可即的理想。

企業與員工籤“996”合同 勞動法禁超時加班成空文

10個超時加班的勞動案例並不複雜,快遞公司員工簽訂的僱傭合同是每天工作12小時,每週工作六天,是典型的996,因為拒絕繼續加班被解僱,要求補償加班費8000元被拒,向法庭提出訴訟。快遞公司辯稱,員工未能履行合同所規定的工作時間而被解僱。法院裁決,《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天最多隻可以加班三小時,每月不能超過36小時,所以僱傭合同本身是無效且違法的,員工可獲全數賠償。

勞動者依法享有什麼權利的不確定,或是導致勞動法成紙上談兵原因

另一個案例也是直截了當,科技公司聘請員工,合同訂明員工自願放棄申領加班費,員工離職時要求支付加班費被拒,提交法庭仲裁。法庭按照《勞動合同法》判決合同無效,因為用人單位無權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其實,兩宗案件都由於企業明顯違法,地方的人社局完全可以直接處理,根本毋須提交法庭處理,而且人社局沒有稽核僱傭合同的合法性,有失職之嫌。

另一個值得質疑的地方是,員工有關超時加班的申訴渠道,緣何當地的工會不能代為爭取。其中一個超時加班的案例顯示,按照《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及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而在該案例以至普遍情況亦然,工會在這個方面的表現,完全是“真空”的。法律是白紙黑字,賦予工會這個權力與職責,工會未能履職,是嚴重的瀆職,若然能夠發揮作用,一則可以減輕政府與法庭的工作,同時也可以將矛盾消弭於發韌階段,減低社會的戾氣。

勞苦大眾的就業條件差,加上教育水平不高,不懂得掌握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權益,但令人嘆息的是,高教育水平員工的權益也得不到保障,電腦程式設計師自嘲是程式猿是因為要“自願”接受996甚至更差的工作條件,原因是人浮於事,人才供過於求,企業在利益最大化的驅使,榨取員工應有權益,即使近年不斷出現年輕員工因過勞猝死的新聞,但仍然不能改變這種職場糟粕。

有關禁止超時加班的法律條文是周全和合理的,只不過是沒有得到嚴格執行而已。現在政府與最高人民法院主動公佈一些典型的案例,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下級法院可以得到清晰的判案指引,人社部門對自身的職責也更明確。棘手的問題是法律條文沒有具體規定的部分。

網約車司機權益無保障 居家辦公加班無法認定

現在有3000多萬網約車司機,他們是屬於自僱性質,跟網約車公司是簽訂商業合同,勞動權益毫無保障。1000多萬的快遞或者送餐員,當中有些是跟勞動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去承接快遞派送服務的,也有些完全沒有合同的。這些由於網購形式興起而衍生的新工種,在原來的《勞動法》條文中缺乏清晰的界定。同樣由於通訊科技發達的原因,現在很多工作可以居家辦公,加班與否無從認定,或者將一件工作拆開,由個人或者臨時組建的小組完成,從事這種以計件方式衡工量值工種的員工,勞動權益同樣未獲保障。

法律從來都是滯後於商業活動形式變化,美國和英國也在為Uber司機究竟是屬於受僱還是自僱而打官司,我國的法律修訂,只有政府可以採取主動權,但至今未見就由於新科技應用引發僱傭關係變化,而提出修改意見。

上月中舉行的財經委員會會議,對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提出一些具體的要求,包括要“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和“促進社會公平公義,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使全體人民朝著共同富裕目標紮實邁進”,這是給廣大打工仔帶來憧憬的願景。

初次分配被理解為增加勞動者的工資,要求企業在獲得豐厚利潤後,分配給勞動者的份額應該合理。有關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部分,則被理解為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以至加班時間,《勞動法》所給予保障的,應該得到切實執行,才能有充裕的公餘時間去全面發展。

現在經濟發展情況,某些工種的勞工供大於求,人浮於事十分嚴重,企業的經營環境也並不容易。然而,共同富裕的願景不能淪為空談,政府是落實政策的單位,必須採取主動,修改法律條文保障目前處於灰色地帶的員工,並且切實嚴格執法,將蔑視法律剝削員工權益的企業施以處罰,才能使法律公義得以彰顯,員工權益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