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補充協議削減賠償責任、新合同使用老條款,太平財險被罰50萬元

智保財經

借補充協議削減賠償責任、新合同使用老條款,太平財險被罰50萬元

作者:邢莉

半月內兩家頭部財險公司均遭銀保監會處罰。

9月13日,中國銀保監會官網訊息,對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下稱:太平財險)作出行政處罰。

處罰決定書顯示,太平財險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為:一是透過簽訂補充協議,實質性改變經審批或者備案保險產品的問題;在新訂立的保險合同中使用原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問題。

銀保監會對太平財險處以罰款50萬元,相關責任人被警告罰款10萬元

無獨有偶,8月30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保財險)同樣因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等違法行為,被銀保監處罰款50萬元,兩名相關責任人均被警告罰款10萬元。

業內觀點認為,兩家頭部險企遭罰背後,是銀保監會對財險公司保險條款及保險費率管理升級

。新修訂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未來監管對財險公司違法行為的處罰亦將更嚴格。

太平財透過補充協議修改條款

9月13日,銀保監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太平財險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為。具體包括:

一是,簽訂補充協議,實質性改變經審批或者備案保險產品。

太平財險上海分公司與作為投保人代理人的某租賃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最高賠付金額為相應協議下對應保單實收保費的1。1倍”等內容,與2015年備案的《貸款履約保證保險條款》內容不一致。根據合作協議,約定太平財險承擔的總體賠償責任從保險金額1。68億元變成了實收保費316。64萬元的110%,即348。3萬元,

二者差額近1.65億元。

借補充協議削減賠償責任、新合同使用老條款,太平財險被罰50萬元

二是,新合同中使用原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2015年11月4日,太平財險向原中國保監會備案《貸款履約保證保險》產品;11月17日,該條款備案透過。2016年10月28日,太平財險修改了2015年備案的《貸款履約保證保險》相關條款及費率,再次向原中國保監會備案;11月22日,該條款備案透過。

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太平財險上海分公司承保的某租賃公司專案貸款履約保證保險業務,投保單、保險單所附條款均為2015年備案的《貸款履約保證保險條款》。

綜上,銀保監會決定對太平財險罰款50萬元;時任太平財險責信險部總經理張雄師,作為責信險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被警告並罰款10萬元。

“財險一哥”涉三宗罪

就在13天前,8月30日,銀保監會下發今年3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指“財險一哥”人保財險存在的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為。

借補充協議削減賠償責任、新合同使用老條款,太平財險被罰50萬元

具體來看,處罰決定書指出,人保財險的違法行為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廢止的保險條款、費率再使用。

2013年10月,人保財險向原保監會申請備案《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並於2013年12月4日透過。2018年4月,人保財險又一次向銀保監會申請備案《借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且該條款在2019年1月透過,同時,原《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廢止。

但2019年2月至11月,人保財險在與某集團合作中承保的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業務使用的是2013年版本,並未按照2018年版本進行。

二是,直採用合作方推送的“保險費率資料”對單一客戶進行承保。

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人保財險在與某集團合作中承保的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及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多年期)業務,人保財險均直接採用該集團推送的“保險費率資料”對單一客戶進行承保,但該集團的保險費率核定規則與人保財險備案的保險費率核定規則不同。人保財險未嚴格按照經中國銀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費率核定單一保單的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