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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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謝佳君

概述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透過新中國史上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此後38年期間,《個人所得稅法》經歷了先後七次修正。

內容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正,修正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執行時間:1994年1月1日至1999年8月31日。

此次修訂對我國個人所得稅來說,是一次具有歷史性意義的修訂,將之前的對外國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對境內居民徵收的“個人收入調節稅”、對境內城鄉個體工商戶徵收的“個體工商戶所得稅”進行了“三稅合併”,統一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修正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執行時間:1999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三、《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正,修正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執行時間: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

四、《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次修正

根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第四次修正,修正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執行時間: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

五、《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次修正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第五次修正,修正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執行時間: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六、《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次修正

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第六次修正,修正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執行時間:2011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七、《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次修正

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第七次修正,修正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分步實施,兩步到位。第一步從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新法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率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依照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稅率表計算繳納稅款。第二步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

總結

我國國內生產總值(GDP)已於2010年躍居世界排名第二位,並不斷拉近和第一名美國的距離,但國內居民收入仍存在較大差距。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的戰略佈局下,國家也開始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執行力度。對於民營企業的出資人和高管等高收入群體,面對大勢,應當因勢利導,合理統籌規劃個人收入,避免發生違反《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政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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