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在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係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
權利和義務關係
。
特徵
合法性、意志性、特定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性。所有法律關係均體現國家意志,有些法律關係的產生,不僅體現國家意志,而且還體現參加者的個人意志。
主體
法律關係主體是法律關係的參加者,通常包括:自然人、機構和組織、國家。
1權利能力即法律資格,所以它跟權利、義務、責任等等有關,而不僅僅只與權利有關係。包括責任能力。分一般權利能力與特殊權利能力。
2行為能力為法律關係主體能夠透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
3具有行為能力必然有權利能力,有權利能力未必有行為能力。
客體
法律關係客體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物件。有以下幾類:物、人身、精神產品、行為。
法律關係的內容
法律權利
選擇性
(1)從結構上看,權利與義務緊密聯絡、不可分割。(2)
從數量上看,權利與義務的總量是相等的。
(3)從產生和發展上看,權利與義務經歷了一個從渾然一體到分裂對立再到相對一致的過程。
法律義務
國家強制性
積極義務
義務人必須根據權利的內容作出一定的行為
消極義務
義務人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
分類
絕對權利義務
絕對權利的義務人不特定;絕對義務的權利人不特定
相對權利義務
相對權利的義務人特定;相對義務的權利人特定
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與消滅
1法律規範:法律依據和間接前提條件。
2法律事實: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直接前提條件。
3法律事件與法律行為的區分
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
法律關係的種類
產生的依據、執行的職能和實現規範的內容不同
調整性法律關係
合法行為。主要是民事法律關係
保護性法律關係
違法行為。主要是刑事法律關係
法律主體在法律關係中地位不同
縱向法律關係
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監督與被監督
橫向法律關係
民事財產關係、民事訴訟之原、被告關係等。
法律主體的多少及其權利義務是否一致
單向法律關係
權利人僅享有權利,義務人僅履行義務。
雙向法律關係
特定的雙方法律主體之間
多向法律關係
三個或三個以上相關法律關係的複合體
法律關係作用和地位的不同
第一性法律關係
(主法律關係)人們之間依法建立不依賴其他法律關係而獨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關係中居於支配地位法律關係。
第二性法律關係
(從法律關係)居於從屬地位的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