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地被非法徵地後該如何舉報和維權?

請問律師,如果是當地鎮政府和村委在沒有經過國土資源部門的批准,也沒有合法徵地手續的情況下,侵佔了老百姓的農用地,這種做法是否違法?將村民的農有地及宅基地強行收回2年也沒有開發建設利用,且拋荒至今,這種情況下該如何舉報和維權?

日前,山東棗莊臺兒莊區某某鎮的徐某春女士諮詢自己遇到的法律問題,她說自己和姐妹3人在板橋村有自建房及院子面積約800多平方米。2018年,徐女士接到通知說是當地要徵地開發建設,要求他們配合徵地。隨後,一些村民的農用土地和宅基地相繼被收回,徐女士因為沒有看到該片區的徵收土地的相關檔案及補償標準,就向當地區政府遞交了資訊公開申請書。隨後,政府資訊公開答覆她:因板橋村徵地工作正在程式中,你申請獲取的資訊尚未產生。

農用地被非法徵地後該如何舉報和維權?

對此,青島法學會土地法研究會的專家認為:當事人所反映違法佔用農用地的事實是確鑿的,則構成違法。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要求執法部門介入調查此事。

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另外,還有以下一些違法佔地的情形,當事人可以依法舉報至有關部門,要求執法部門調查和處理;

(一)未經批准,非法轉讓、出租、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非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專案的;

(五)以轉讓房屋(包括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以土地與他人聯建房屋分配實物、利潤,或者以土地出資入股、聯營與他人共同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以置換土地等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六)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農用地被非法徵地後該如何舉報和維權?

非法佔地類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範圍佔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

破壞耕地類

(一)佔用耕地建窯、建墳,破壞種植條件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

(三)非法佔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

(四)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建設專案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佔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復種植條件的;

(六)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

非法批地類

(一)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

(三)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擅自批准農用地轉用的;

(四)規避法定審批許可權,將單個建設專案用地拆分審批的;

(五)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六)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

(七)核准或者批准建設專案前,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透過,擅自批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或者辦理供地手續的;

(八)非法批准不符合條件的臨時用地的;

(九)應當以出讓方式供地,而採用劃撥方式供地的;

(十)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

(十一)在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十二)不按照法定的程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十三)擅自批准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

(十四)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