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規章制度可以罰款“打工人”那?

職場潛規則是年年“打工人”、“搬磚人”需不斷學習的職場必備知識。同樣行業規則、企業制度對員工來說

真的是冷暖自知,在高牆般的規章制度下員工每天的生活,過得比吃雞還刺激,比打王者還酸爽。原因歸根到底便是因為一個字“

”。即罰錢的“錢”

什麼樣的規章制度可以罰款“打工人”那?

現代標準化、績效化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必然都有對員工的違章違紀行為進行罰款的規定,比如“遲到半小時以上扣罰50元”“曠工一次警告並扣罰兩日工資”“打架鬥毆罰款1000元並全公司通報”等等,

什麼樣的規章制度可以罰款“打工人”那?

對於這種對“打工人”行為進行罰款的做法是否真的具有合法性那?這可能是每一個心中的疑惑!

情景一:

2020年4月,富貴進入H公司從事市場總監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其中約定:富貴違反規章制度的,公司有權要求富貴賠償相應經濟損失;且公司均有權依法從廖某的工資中做相應的扣除。另《員工手冊》,約定: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者…總監每次罰款800元;工作未完成…總監每次罰款1000元。後出臺相關制度,出現以上情況,加倍處罰,富貴對該制度也知曉並簽字。2020年5月,公司以開會遲到幾分鐘、工作任務未完成為由向富貴作出《處罰通知書》,決定對富貴罰款2000元,富貴在通知書上簽字並支付罰款1000元。後富貴自願離職,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將相應罰款加倍扣除。

情景二:

狗蛋於2009年入職運輸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種為駕駛員。在職期間,狗蛋以“馬路殺手”的車技先後發生四次交通事故。令狗蛋惱怒的是每次事故其均負有不同程度的責任,其中也存在一定的違法行為。多次事故產生的賠償費用、行政處罰費用大多由運輸公司墊付,公司高層對狗蛋的工作表現及其不滿。

2010年7月,公司以狗蛋多次發生交通事故、多次打架、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通知狗蛋解除勞動關係,並扣減相應工資3000元抵扣之前的墊付費用。

“生活裡80%的痛苦來源於打工,但是我知道,如果不打工,就會有100%的痛苦來源於沒錢,所以在打工和沒錢之間,我選擇打工”

在勞動仲裁和沒錢之間,“打工人”再次明智選擇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委告知富貴是這樣的:

富貴向公司繳納的罰款數額高於其在試用期所獲得的勞動報酬,明顯違背法律規定;從合理性上分析,富貴雖未完成工作計劃,但公司還按照新制度進行罰款和倍增罰款,實行雙重處罰,明顯有違公平原則,不具有合理性,同樣,富貴在下班後開會遲到幾分鐘,公司即依據《員工手冊》對其罰款,也與常情常理不符,亦不具有合理性。

勞動仲裁委告知狗蛋是這樣的:

安全駕駛車輛是“老司機”的法定義務,狗蛋作為重型專項作業車的駕駛員,在不到一年的時間裡,四次因違反道路交通法規而發生交通事故,並因此重新安全教育培訓,其行為既對他人造成危害,也對公司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公司因此與狗蛋解除勞動關係,行為合法。

關於公司處以3000元罰款的事實,即便按照規章制度也僅處罰463元,闖紅燈處罰富貴最多承擔200元,其餘因車輛超載而被處罰的應由公司自行承擔,故公司因交通事故對李某罰款3000並在工資中予以扣除的行為顯然不當,狗蛋要求公司返還罰款2200元,理由成立,予以支援。

富貴和狗蛋“打工人”的職場“社畜”心路歷程完全相反,究竟什麼樣的規章制度可以“摩擦”打工人和罰款搬磚人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中對於用人單位一方往往要求嚴苛,

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進行罰款或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勞動合同法》並未作出明示規定。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制定的,在企業內部實施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也稱為企業內部勞動規則。其內容包括勞動合同、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等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但規章制度的內容應該是法律法規的具體細化,不能與法律相牴觸,更不能違法,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什麼樣的規章制度可以罰款“打工人”那?

打工人應識別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方能保障錢財無憂。

(一)程式合法

規章制度的程式合法性包括三個方面:首先,制定主體合法,制定主體必須是經過用人單位審批或授權的;其次,制定程式合法,即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或者重大事項須經過職代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並協商確定;再次,應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勞動者享有知情權,為勞動者所知的制度才具備適用可能性。

(二)內容合法

(三)權利與義務一致

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應體現權利義務的一致性,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四)責任與處分相當

規章制度應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符合責任與處分相當的標準,以及必要、適當與比例原則的要求。

(五)實體與程式並重

用人單位在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過程中居於主導與支配地位,勞動者參與勞動規章的制定,可以抑制用人單位“獨斷專行”。

律士建議;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企業“合法”的規章制度。雖然《勞動合同法》中對於勞動者的賠償責任沒有過多的規定,但是如果勞動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很可能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援的。對於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處罰,在現有法律中是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如處罰強度過高,勞動者因就此及時提出異議,或向所在工會反應或申請勞動仲裁。

什麼樣的規章制度可以罰款“打工人”那?

希望看到“打工人打工魂,打工人都是人上人”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編輯:律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