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日常工作中常遇到的有關加班問題,本文整理了相應的彙總析疑。
包括以下內容:
① 加班和加點有何區別?
② 值班和加班有何區別?
③ 雙休日出差可否算加班?
④ 員工主動加班,用人單位是否需支付加班費?
⑤ 加班工資基數如何確定?
⑥ 調休和加班,誰說了算?
⑦ 員工加點,用人單位可否安排調休?
01
加班和加點的區別要記住
加班和加點,都屬於勞動法所界定的“延長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可見,加班是指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在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日進行工作,一般以天數作為計算單位。
加點則是指在法定的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工作,以小時為計算單位。
02
值班和加班的區別
簡單說來,認定值班則不支援加班費計算。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如看門、接聽電話等。
加班則指勞動者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
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以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用人單位是否提供休息場所、勞動者是否有睡眠時間等綜合判斷。
如果認定為值班,則不支援加班費計算,但勞動者可以根據規章制度、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以及慣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值班待遇如值班津貼。
03
雙休日出差可否算加班?
雙休日即法定公休日,一般為勞動者休息的期間。
雙休日加班,如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200%的加班工資。那麼,雙休日出差,是否屬於加班?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是指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從事本職工作的狀態,所以界定“出差是否屬於加班”就在於“勞動者是否提供了本職工作範圍內的勞動”。
譬如銷售人員,如果出差期間適逢雙休日,又正與客戶聯絡工作洽談業務的,則屬於“提供本職範圍內的勞動”,就應當視為加班。
當然,如果某員工雙休日出差已被用人單位認定為加班,就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費,而不能用出差津貼、出差補貼等形式替代支付。
04
員工主動加班公司要支付加班費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這表明,加班的前提是協商。
單位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員工加班。另一方面,假如員工未履行加班審批手續而自己主動加班,也不應視為加班。
但有一種情況例外,如果用人單位缺乏任何關於加班審批程式的規定,且以考勤卡作為加班費的計算依據。
此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從事本職工作,就可將考勤的統計記錄作為認定加班的依據。
在一些地區的司法實踐中,也將這種情況視作用人單位對員工加班事實的預設。那麼,員工就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05
加班工資基數如何確定?
加班費的計算涉及兩個方面,一是計算方法,二是計算基數。
關於計算方法,法律有明確規定,大致為:加點為150%,休息日為200%,法定節假日為300%。爭議最多的,集中於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方面。
06
調休和加班,誰說了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另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
可見,休息日加班後,是否安排補休,決定權在企業。優先安排補休,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其目的是充分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
因此,員工應遵守用人單位關於調休的安排。
07
員工加點公司可否安排調休?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可見,法律並未規定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擁有像休息日加班一樣的“安排調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選擇權。
具體操作中,許多用人單位透過合同或者規章制度的形式,與勞動者達成一致,規定對工作日延長工作的時間統一安排調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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