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敵無留守,捐軀有縣丞,兩宋留守制度—封建專制的補充

引子

兩宋時期,隨著官制的改革、政局的變動、決策的調整,“留守”這一制度更加靈活、機動,在組織運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官員權力分散、重文輕武的政治體制下,留守可算得上是文武職能並舉的一個官職,還具有經濟、文化等方面的職能。北宋時期,東京留守在君主離京時代天子執政,其餘三京留守也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處理政務。

拒敵無留守,捐軀有縣丞,兩宋留守制度—封建專制的補充

宋金對峙初期,東京留守在保衛東京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軍事職能,紹興年間,行宮留守在防禦金軍方面也起到了積極作用。宋代國都留守一般設定在如御駕親征這樣的特殊時期,這時留守被授予廣泛的權力,可以說是皇權的延續與擴充套件。而陪都留守則作為地方官常設。所以留守制度是一項有著特殊地位、性質和作用的政治制度,頗具研究價值。

宋代留守的組織機構

宋代留守的官署為留守司,四京與行宮都置留守司,是留守及其僚屬辦公之地。留守是留守司長官,其全稱為知留守司事,簡稱留守。南宋時稱留守、主管行宮留守司公事。留守司職能和留守重疊,都是掌管宮城安全及修葺、控制軍事等。留守司又有下屬的分司機構和僚佐,如留守司三司、留守司御史臺、留守推官、留守判官等。

東京留守司最早設於景德年間。景德元年(1004)十一月十五日,宋真宗“詔留守司,如車駕離京後,有無賴不逞輩騷動人民、情理難恕者,並斬訖以聞”。“北宋時東京留守司為御駕出京時設定的官司,不常置。南宋初,東京留守司沿置,東京留守司在南宋初年是為修治守城所用樓臺、戰具而設定;東京留守司的僚佐有東京留守判官、東京留守推官、東京留守司幹辦公事、東京留守司統制官、參謀官、效士。東京留守司還有一個分支機構為留守司三司。

留守司三司是皇親離京出征或巡幸、祭祀時的一個臨時機構, 負責宮廷的財計事務。留守司三司的設定,集中在北宋前期的太祖、真宗二朝。留守司三司的官員有判留守司三司、同判留守司三司、同知留守司三司公事、同留守司三司事、同勾當留守司三司事,均為臨時差遣性官職。

因留守司三司掌宮廷財計,而三司為總掌全國財政大計的部門,故留守司三司的官員以擁有擔任三司職務經歷的官員充任。留守司三司作為留守司的一個主管財政的分支機構,使得留守司的職權豐滿,機構設定完整。宮廷範圍內行使財權,有利於宮廷經濟管理權力的集中。

西京留守司的組織機構北宋時期西京留守司的記載最早見於太平興國四年(979)二月,宋太宗巡幸河北前,下詔安排起居事宜,”西京留守司官及諸州屯戍將校上表起居,並附驛以聞。南宋沿置,建炎元年(1127)五月庚寅朔,兵馬大元帥、康王即皇帝位於南京,改元建炎。班退,大赦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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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京留守司御史臺是宋代設定最早的留守司御史臺,簡稱西京留臺。西京留臺的人員配備為管勾西京留守司御史臺公事、判西京留守司御史臺,以及令史、驅使官等。管勾臺事與判西京留守禦史臺為西京留臺的主要官員,令史、知班、驅使官和書吏應為西京留臺的僚屬,且西京留司御史臺的職責是行香、上奏章和彈劾違失。

嵩山崇福宮是西京地區重要的宮觀,陸游稱“其地望之重,殆與昭應、景靈、醴泉、萬壽、太一、神宵寶篆為比,他莫敢望。”也是西京留守司下轄的分司機構之一,“分務於留司,既積歲時,累更優敘。”“西京嵩山崇福宮的職官設定始於仁宗慶曆年間。其主要官員有提舉、主管西京嵩山崇福宮;知西京嵩山崇福宮事;管勾崇福宮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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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留守司設立於大中祥符年間,大中祥符七年(1014)正月,南京陪都建立,南京留守司也隨即出現,大中祥符七年(1014) 二月三日,”以主客郎中、知應天府馬元方兼南京留守司事,合置官屬名目,下審官院、流內銓,一如西京之式“。南宋不置。南京留守司長貳為知南京留守司公事、通判南京留守司,長官由知應天府或判應天府兼任。

北京留守司設立於慶曆年間。慶曆二年(1042)五月己未,北京留守司由此建立。南宋初年沿置,與東京留守司配合勤王。北京留守司長官為知北京留守司事,簡稱北京留守、臥護北門等。北京留守司對北京國子監、安撫使等機構具有管轄權。

北京留守司的分司機構為北京留守司御史臺。慶曆七年(1047) 六月置北京留守司御史臺,臺官為管勾北京留守司御史臺公事,詔置北京留司御史臺,仍差太常少卿馬絳管勾。北京留守司御史臺的人員編制和職責與西京、南京留守司御史臺相同。

臨安府行宮留守司的組織機構

南宋時期,行宮建立,其官司也隨之而設。”其後武林、建業並建行宮,武林視汴都,而建業視三都焉“。臨安府就作為南宋的政治中心,而建康則視為陪都。而後分別於臨安和建康設定留守司和官員。臨安府行宮留守司於南宋紹興四年(1134)十月置,高宗以親征為名赴建康,設行宮留守,於尚書省置司,臨安府行宮同留守為留守司副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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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康府行宮留守司置於南宋紹興八年(1138),”戶部尚書、權知建康府章誼充端明殿學士、江南東路安撫大使兼知建康府、兼行宮留守司公事“。建康府行宮留守司沿置於宋理宗開慶年間。

建康府行宮留守司的官員見於文獻記載的為建康府行宮留守,也即行宮留守司長官。始設於紹興年間,紹興八年(1138), 呂頤浩”除少傅、鎮南定江軍節度使、江東安撫制置大使兼知建康府、行宮留守“。建康留守的別稱為北門留鑰、獨當北門,建康府的地理位置處於南宋的北部,具有控扼北部安全的職責,所以留司長官也稱獨當北門或北門留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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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留守官員的選任

特旨除授是宋代由帝王親授高階官員的一項用人制度,重要官員的提拔和任用直接關係到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穩定,對四京及行宮留守官員的親擢,體現了君主對這一官職的重視。東京留守是由特旨出授的。宋代第一位西京留守是在前朝就擔任此職的向拱,宋朝立國之初,太祖仍以其為西京留守。

西京留守多以優待、安置重臣而進行任命,太宗時,因石守信鎮守鄆州時專事斂財,積財以數萬計,被罷節度使,為西京留守;太平興國七年(982), 又因秦王廷美被人告發謀反,太宗便罷其開封尹,授西京留守;趙普也因養疾請求致仕而被任命西京留守。此外,通判西京留守司也由皇帝親授。南京、北京留守以特旨除授的例子也不勝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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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除是宋代兩府差除官員的制度,即”都堂奏差也“。由中書省和樞密院負責官員的差除。”堂除之說,天子託大臣以選擇人才,無資格之拘,無關鍵之限。“可見,堂除是為了打破選官的嚴格性資歷限制,任人唯賢。宰相掌握差除官員的大權,如果宰臣清正廉明,因材除授,則於國家有益。

權攝,即暫時代理之意。權攝官制是指某職官闕員,由其他官員暫時代理的制度。宋代留守的權攝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指寄祿官和差遣分離後,擔任某一差遣,要求官員具有相當的寄祿官階。如果寄祿官低於所任職事官,便稱權知或權發遣。另一類是指”帥府監司州郡,選有官或待闕人攝職,謂之權局。“這是由州府長官、帥臣、郡守等在所管轄範圍內闕官時,由現任或待闕官暫代其職的制度。

高宗建炎南渡後,為保衛國都,任命官員留守東京,其職位缺人時,便會以他官權攝。宋朝建立之初,為革唐末五代藩鎮權力過大之勢,加強中央集權,限制地方官員對人事的控制權,下令”凡有缺員,畫時以聞,當旋與注官。若正官未到, 各以見任他官權管“。北宋時期對留守官員的權攝卻是例外,留守闕員會對無主的京城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南宋抗金戰爭期間,也以他官權留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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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留守長官的選任方式除了特旨除授、堂除和權攝除官外,還有借補入官和軍功補官。借補入官是在戰事發生之際,允許諸軍將帥或監司郡守等為義勇有功之人補官的一項權宜之計。透過借補,宋廷得以加強戰爭時期沿邊地區的保障力量。

北京大名府作為宋朝北部防線,金軍入侵之際,以借補任命北京留守非常必要。軍功補官本是宋代武官選任的方式。但在南宋初年抗金戰爭爆發之際,軍功補官已不再是武官的專利,由於戰時對人才的渴求,留守官員也可因軍功補授。

宋代懲治不法留守官員的原因

1。對謀反與叛國留守官員的懲治太祖在建國之初命人制定《宋刑統》,以謀反、謀叛為”十惡“之罪第一條,作出了最為嚴厲的制裁規定。所以官員一旦觸犯謀反謀叛罪,多被處死。但從對謀反和叛國留守官員的懲治來看,未見有判處死刑的官員,且懲治程度較輕。

2。對不稱職留守官員的懲治因不稱職而遭受懲治的官員人數最多,不稱職,即由官員本人能力所限,不能勝任任內工作而導致政府行政效率下降,無法達到預定效果。這種情況也應受到一定的處罰。秦王廷美擔任東京留守時,其屬官閻矩因不稱職而受到懲治。

3。對違反禮制的留守官員的懲治《禮記》有云:”禮者,君之大炳也,所以別嫌明微,儐鬼神,考制度,別仁義,所以治政安君也。可見,禮在治理國家中的重要程度。以禮治官,就要求官員在遵禮方面能為民眾形成表率。所以對官吏的違禮之行,君主會對其進行懲治。違禮是西京留守錢惟演受到懲治的原因。

4。對治軍無方與軍事失利的留守官員的懲治軍隊管理無方,對軍隊的戰鬥力有著直接影響,官員也要受到相應的處罰。太平興國四年(979)八月壬子,“西京留守石守信坐從徵失律,貶崇信軍節度使。石守信率軍從徵,行軍無紀律,直接影響了軍隊戰鬥力,故而受到懲治。軍事失利也是造成官員貶降的因素之一。

言語失當也是官員受到懲處的原因之一。元豐年間,謝景初上疏反對青苗、免疫等法,遭免官。時韓忠彥與王存便上奏為謝景初辯解,同被罰銅三十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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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濫施刑訊的留守官員的懲治官員濫施刑訊要受到懲治。宋代明令禁止濫施刑訊,《宋刑統》 對違反禁用刑訊的處罰有著明確的規定,”監臨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人致死者,各從過失殺人法。若以大杖及手足毆擊,折傷以上,減鬥殺傷罪二等。雖是監臨主司,於法不合行罰,及前人不合捶拷而捶拷者,以鬥殺傷論,至死者加役流。即用刃者,各從鬥殺傷法。

7。對其他不法留守官員的懲治濫用權力是官員依靠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謀取利益,又損害百姓權益的行為,應當受到懲治。政和四年(1114) 二月十三日,“顯謨閣直學士、提舉西京嵩山崇福宮張近落職,以嘗為河東帥,買馬科擾故也。張近因買馬之事差役騷擾百姓而受到落職的懲治。貪汙是官員經濟犯罪的一種形式,官員貪汙理應被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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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宋代留守制度對當今國家的政治體制有著重要的意義。可以從宋代留守制度的組織運作中吸取有利於現代官員選任和管理以及地方組織機構建設的有利因素,為現代公務員隊伍的發展提供有效的借鑑。任何時代都離不開官員的設定、選任和管理,宋代留守官員在各方面的優劣得失都值得後世借鑑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