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後,司馬光終於殺了那個女孩

《宋史》記載有件非常著名卻不大的案件,就是“阿雲案”。

此案子的定罪從宋到清末,始終在士大夫階層中爭議不休,難以定論。

那麼,這個案件究竟怎麼回事呢?

其實,這只是一起普普通通的“殺人未遂”案。

17年後,司馬光終於殺了那個女孩

宋神宗熙寧元年(1068),登州(今山東省蓬萊市)。有一13歲的少女,名喚阿雲。

阿雲母親早亡,孤苦無依。其叔叔貪財起意,用幾石糧食就將阿雲賣予了老光棍韋大為妻。

這韋大相貌醜陋,阿雲死活不依,可畢竟勢單力薄。於是便鋌而走險,決意殺死韋大。

某晚,阿雲手持柴刀,悄悄摸進韋大家中,朝著熟睡的韋大一陣亂砍。

一則阿雲年小力弱;二則也是韋大命不該絕。韋大驚醒,翻身用手擋,大喊大叫。

阿雲一時又驚又怕,丟掉柴刀,拔腿跑走。

最後,韋大被砍掉一個手指,並無大礙。韋大又驚又怒之下,旋即報官。

17年後,司馬光終於殺了那個女孩

知縣接到報案,迅速將阿雲捉來開堂,阿雲並未抵賴,而是將整個事情說了個清清楚楚、毫無隱瞞。

不到一天,這起殺人案即告破。

17年後,司馬光終於殺了那個女孩

宋神宗

整個案子極為簡單,既無刑訊逼供,亦無栽贓陷害,但是沒多久,卻轟動了大宋王朝。

阿雲招供後,知縣以謀殺親夫罪名判處死刑,隨即上報。

登州知府許遵收到宗卷後,心懷不忍,便以發文說:按照宋律,守孝期間的婚約均為無效,再者阿雲乃被叔父逼婚,自己並未同意這門親事,因此於公於私,這門親事都不合法。故而阿雲沒有謀殺親夫之罪,再說韋大也並無大礙,所以阿雲更加罪不至死。

於是許遵寫下自己的意見,將案子報送朝廷大理寺和審刑院。

然而,案子一到大理寺和審刑院就亂套了!朝中大臣認為:阿雲是不是韋大的妻子並不重要,而是她蓄意謀殺,並且砍傷了對方,這種行為及其殘忍,所以按大宋律,必須判處死刑。

17年後,司馬光終於殺了那個女孩

幸運的是,此時許遵調任大理寺卿,趕巧此時,宋神宗頒佈詔令,凡是殺人未遂致受害人受傷,罪犯自首,可以依照謀殺罪減刑。

由於案件的主動權被許遵掌握著,阿雲得以依照這個詔書,被許遵改判為有期徒刑。

可是御史臺這幫負責督查官員違法行為的大人們又不幹了,他們上書皇帝,彈劾許遵利用職務之便枉法。

神宗皇帝一時沒了主意,就把這個案子發到翰林院,讓司馬光和王安石這兩個最富盛名之人來評判。

一時間,“阿雲案”炸開了鍋!

當時王安石正在變法,而司馬光反對變法。

於是政見不同的司馬光和王安石就叫上了勁兒。如果以皇帝的詔書為準,就證明皇帝大於律法,王安石就可以名正言順的推翻舊法進行變革了。而這正是司馬光所不能容忍的!

17年後,司馬光終於殺了那個女孩

司馬光認為祖宗成法不可變,天下才能長治久安。力圖要把王安石將要推行的變法扼殺在萌芽狀態。

神宗皇帝看到兩人相持不下,又授意其他朝廷官員審議,朝中大人們心領神會,均支援王安石的意見,於是神宗皇帝御批“可”,案件遂告一段落。

不久,朝廷大赦天下,阿雲被釋放回家,重新嫁人生子,生活漸漸歸於平靜。

17年後,司馬光終於殺了那個女孩

司馬光

天有不測風雲,宋神宗元豐八年(公元1085年),67歲的司馬光為宰相,廢盡王安石新法。

而且還念念不忘,不依不饒的又將這起陳年老案翻了出來,將此時已經30歲,早已嫁人生子的阿雲又改判死刑,立即斬首。

此時,距案件發生已經過去了整整17年了。

說白了,這起案子從頭到尾,都是人治在起作用,權利在誰手中,誰決定。

本質上講,“阿雲案”就是一場政治鬥爭,而阿雲的命運,就隨著這場鬥爭在飄蕩。

至於正義與否,並不重要。

17年後,司馬光終於殺了那個女孩

北宋形勢圖

這些還不算,司馬光一執政,廢盡王安石新法,導致國力下降就不說了。

他還“崽賣爺田不心疼”居然把大宋前線戰士浴血奮戰得來的西北國土割給西夏!

此舉說明,面對強敵,他和李鴻章也差不多!

廢盡新法後,司馬光去世。但是北宋新舊黨爭,卻由此愈演愈烈!從宋哲宗到宋徽宗,此起彼伏,消停不下來。

割地西夏,導致北宋禁軍集中於西北,正北方防務嚴重空虛。

自古用兵,南上難,北下易。靖康之恥的禍根,也由此種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