昏君明君?前腳曹叡大修宮殿,後腳下詔要求慎刑,還允許“上訴”

本文為《文墨中的三國》專欄第32篇。

青龍三年,曹叡不顧及大臣們的勸諫,大修宮殿,以致百姓過度徭役甚至失去農

,對社會產生巨大不良影響。青龍四年,曹叡主持建造“崇文觀”,這個建築並非驕奢淫逸的產物,而是給天下才子一個學習分享文學的場所。

昏君明君?前腳曹叡大修宮殿,後腳下詔要求慎刑,還允許“上訴”

六月,一向擅長法理的曹叡,對全國司法進行改革。

曹叡指出,自古以來的賢君之法寬嚴得當。我作為後輩,想要追趕上先古前

,但現在好像離他們越來越遠。現如今,我國法令嚴格,犯法者很多,刑罰覆蓋的面積越來越大,卻無法完全阻止犯法者。如果按照之前

闢的法條,則會有很多百姓因犯法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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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叡認為,保護天下百姓的性命,這才是自己應該做到的。現如今郡國有很多冤案,甚至一個郡一年就會有數百起。這難道不是我教導無方,輕罪重罰所產生的弊端嗎?有關部門曾建議,如果一方被判為死罪,則應該暫緩行刑時間。如果在暫緩期內有人“求情”、涉嫌屈打成招或未判先罰的,都要從頭到尾梳理案情。

曹叡強調,上至廷尉,下到天下獄官,凡是所有判罰死刑的,只要不是謀反和親手殺人的。如果有人“上訴”,各地方可將“判決書”和“上訴書”同時交給我,我自有

斷。此舉應佈告天下,讓眾人都正確理解我的意思。我們都知道,曹叡打小跟著曹操四處參與大臣宴會時,就已經體現其對法理方面的獨特見解。如果我們往更深的層面思考,嚴格的法律下,如果死刑過多,會對生產者及兵源造成打擊。其實我們無法說曹叡對司法調整到底是為了造福百姓,還是維護統治或充實

賦徭役人員,但我們閱讀歷史能夠多深入思考,即使淺嘗輒止,也是一些進步。景初元年,曹叡一直在忙於“正閏”之事,曹叡修改曆法(從太和歷改為景初歷),根據所謂“五行論”調整了服色、祭祀用品、儀仗和朝會旗子的顏色。此事在本專欄第二篇已經詳細分享過,本文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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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再分享一下曹叡於景初元年採用的《景初歷》。這個曆法是三國時期楊偉編制的歷法。魏景初元年至鹹熙二年期間都在使用本曆法。它的主要優點在日、月食的預推方面,它根據黃道和白道的交點每年有移動,交食的發生不定必在交點上,月朔在交點附近也可能發生日食,月望在交點附近也可能發生月食的情況,定出交會遲疾的差,這和現代的食限一樣。在推算食分多少、日食

始方位角等計算方面,更是它的特創。這些都是以前的歷法所沒有而為其後的歷法可遵從的。

六月,曹叡接到有關部門的奏摺。大臣們表示,武皇帝(曹操)撥亂反正,廟號應為

魏太祖

,享用“武始之

”。文皇帝(曹丕)應天受命,廟號應為

魏高祖

,享用“鹹熙之

”。

(曹叡)

興治,廟號應為

魏烈祖

,享用“章斌之舞”。您這三祖的宗廟,應萬世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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廟號起源於

商朝

,早在商朝就已設立,對國家有大功、值得子孫永世祭祀的先王,就會特別追上廟號,以示永遠立廟祭祀之意。

商朝滅亡後,周朝

沒有延用商朝的廟號制度,所以周王僅有有諡號而無廟號,再到秦始皇建立秦朝之後將廟號

連同

諡號一同廢止,原因是廟號和諡號的定奪將會形成“子議父、臣議君”的局面。故周朝到秦朝,廟號一度被廢止了近千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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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時期

逐漸恢復廟號制度,從此廟號一直

延用

了兩千年之久。

三國起

廟號開始氾濫(“

及曹氏,祖名多濫”),除了某些亡國之君和政變中被推翻的皇帝外一般都有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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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廟號解析:

曹操:太祖的表述是從西漢劉邦開始大規模地使用的開國皇帝的廟號。

曹丕:高祖也通常給開國皇帝。

曹叡:烈祖主要是王朝開創者或復興國家的君主,但與太祖、高祖、世祖比他們開創的基業有限,僅能割據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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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看來,曹操打下基礎,曹丕接受禪讓,曹叡守成並承認沒有曹操和曹丕略輸一籌,如此操作,看似沒什麼問題。

但對於曹叡還活著就有了廟號這件事,史學家孫盛對此持批評態度。首先孫盛指出廟號必須是人死了之後客觀評價,曹叡同意給自己預稱廟號為烈祖,這是給自己提前下定論,是不合禮法的。另外,魏國群臣竟然上奏如此不合適的奏章,提出如此違背禮制的建議,也實在是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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