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分值設定應與評審因素量化指標相對應?財政部給出答案

正文共 1400 字 ,預計閱讀時間 4 分鐘

何為分值設定應與評審因素量化指標相對應?財政部給出答案

財政部7月9日釋出第八百八十四號~第八百九十四號政府採購資訊公告,梳理這11則公告中提及的問題,業界專家認為,需要供採雙方特別注意的是“量化”二字和串通投標。在這11則政府採購資訊公告中,“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定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是較為突出的問題,五則公告都涉及該問題,因此量化”二字應當再提。

“量化”二字包含兩層意思

雖然《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採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定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也進一步明確,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採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採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並設定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但在採購實踐中,還是有不少從業人員對“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定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不太理解,具體操作中也問題也屢見不鮮。

業界專家提醒, “評分標準的分值設定必須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釋義》中是有非常明確的解釋的,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評審因素的指標必須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標不能作為評審因素;二是評審因素的指標量化後,評分標準的分值也必須量化,評審因素的指標量化為區間的,評分標準的分值也必須量化到區間。如招標檔案在評標標準中規定,國際知名品牌4-8分,國內知名品牌3-4分,國內一般品牌1-2分。這樣的規定就違反了上述要求,一是國際知名、國內知名、國內一般不是品牌的量化指標,沒有評判的標準;二是雖然每一個分值設定量化到了5-8分、3-4分、1-2分的區間,但國際知名品牌、國內知名品牌、國內一般品牌並沒有細化對應到相應區間。由此可見,本條規定的核心要求是綜合評分的因素必須量化為客觀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中的自由裁量權。

串通投標可能會被判刑

在這次釋出的資訊公告中,值得供應商特別注意的是,有三則涉及對串通投標的處理,兩則資訊公告涉及對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處理。北京的一家公司因為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且存在與其他供應商串通投標,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被處以7750元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行政處罰。北京的另一家公司因為串通投標被處以7800元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行政處罰。深圳的一家公司因為投標檔案中提供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與認證機構存檔資料不一致,被認定為屬於《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被處以7415元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串通投標罪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破壞投標公正性,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合法權益及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不正當競爭的犯罪。業界專家提醒,供應商在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過程中,誠實信用是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和串通投標都是大忌,不但會被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還會被禁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對於串通投標,情節嚴重,還可能構成犯罪,近年因為串通投標罪獲刑的公司已經不少。廣大政府採購供應商應當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