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技術司法解釋

第二條 資訊處理者處理人臉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一)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

202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