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雖呂雪未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即2019年11月30日前交付剩餘房款,但經雙方協商,於同年12月10日辦理房屋繼承事宜,於12月13日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應視為雙方對履行期限進行了變更,且12月14日王桂華之子明確表示不再將房屋賣予呂雪,...

2022-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