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千問」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

「IPO千問」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

本系列由結合深交所、上交所、證監會相關法規及案例總結而成,主要針對IPO過程當中重點難點問題,供IPO從業者與擬上市企業學習。

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

(1)應關注公司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還要考察實際控制人在報告期內是否有重大違法行為。

(2)所謂重大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且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行為。

(3)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最近三年重大違法行為的判斷標準按照以下執行:

①原則上,凡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都視為重大違法行為。但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依法認定該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行為,並能夠依法作出合理說明的除外。涉及發行上市事項的,應當提請發行稽核委員會決定;

②上述行政處罰主要是指財政、稅務、審計、海關、工商等部門實施的,涉及公司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決定。被其他有權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涉及明顯有違誠信,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也屬於重大違法行為;

③近三年重大違法行為的起算時點,對被處罰的法人,從違法行為的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對被處罰的自然人,從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4)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正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複議決定或者法院判決尚未作出之前,原則上不影響依據該行政處罰決定對該違法行為是否為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但可依申請暫緩作出稽核決定。

(5)因犯有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應視為近三年有重大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