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時,律師費可以由敗訴方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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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打官司時,律師費可以由敗訴方承擔嗎?

A:一般來說,律師費由委託人承擔,即誰聘請律師誰支付律師費。但在幾種特殊情況下,敗訴方應承擔合理的律師費:(1)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2)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案件。(3)智慧財產權類(著作權、商標、專利)侵權案件。(4)擔保權訴訟案件。(5)仲裁案件。(6)法律援助案件。(7)惡意訴訟、虛假訴訟、濫用訴訟權利的案件。(8)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

律師提示:

1、應當注意的是,即便在以上幾類案件中,也並不是勝訴方主張的所有律師費都會被法院支援。

法院僅會支援“合理”的律師費用,

所謂“合理”,一般視違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來判定,要求是原告提起訴訟的必要支出,是在合同訂立時可以預見範圍之內的。且法院會要求當事人提交相關證據,包括和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合同、律師費發票等。

2、對於合同明確約定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案件,法院一般審查十分嚴格,因此,在約定此類違約條款時,必須

明確寫明“律師費”

及承擔的方式和標準,否則,可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26條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21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 法發〔2016〕21號)

第22條

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援。

《民法通則》

第119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第3款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延伸閱讀:"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12種情形

律師費是否也該由敗訴方承擔,一直是法律實務界中頗受關注的問題,對此的規定似乎也並不明確但在較為分散的規定中,已經有了較多的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相關規定,從現有規定來看大致有12種情形,特此摘錄如下,按照三類分別進行表述:

一、有關規定明確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1、勞動爭議案中的律師費由敗訴的用人單位承擔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超過五千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律師費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3、著作權糾紛案可將律師費作為賠償範圍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4、商標侵權案可將律師費作為賠償範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5.惡意訴訟、虛假訴訟、濫用訴訟權利案可索賠律師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 法發〔2016〕21號)第22條: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援。

二、有相關規定但並不明確的情形(裁判機關裁量)

6、專利侵權案中可要求賠償調查、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範圍之內。”

如果專利糾紛案件中律師費要計算在被告的賠償數額範圍之內,必須是以“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為前提。

7、擔保權糾紛案可要求賠償實現債權的費用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21條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債務人如依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於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透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於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擔保法》第21條規定的 “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8、不正當競爭案中可要求賠償合理的調查費用

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9.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中可要求賠償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關於印發 《關於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滬高法民【2000】44號)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我們認為,所謂損失,是指因違約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為給受害人帶來的財產利益地喪失。律師費在性質上屬於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以作為損失,但不能超過加害人或違約方應當預見到的範圍。

鑑於目前律師收費有按規定收費和協議收費兩種,我們認為,受害人與律師協商確定的律師費,如果高於有關規定的,則高出部分可認為超過了加害人或違約方應當遇見的範圍,對超出部分應不予支援。”

10、法律援助案中可要求賠償辦案必要開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將律師“辦案必要開支”列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承擔。

11.仲裁案中可要求賠償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簡稱《貿仲規則》)都有類似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10%。《貿仲規則》(2005年版)則取消了此10%的限額規定,第46條規定:“費用承擔:(一)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複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

在實踐中,該費用應包括律師費,但仲裁庭對該費用的承擔問題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三、雙方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12.在雙方合同中約定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合同雙方在簽定合同時,可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內容中,甚至可以將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準也詳細列明,應特別注意必須明確寫明“律師費”,最好不要寫成“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不明確詞語。人民法院對此約定的審查非常嚴格。原告在起訴時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合同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律師費支付的證據,律師費的約定應當合理。